教育与强制结合原则

第六条 教育与强制结合原则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司法解释及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8月18日 法〔1998〕77号)

一、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由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经教育,行政行为相对人自动履行的,即可结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行政审判庭移送执行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