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的范围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范围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

1.《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略)

〔行政法规及文件〕

2.《抗旱条例》(2009年2月26日 国务院令第552号)(略)

3.《防汛条例》(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略)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1月8日 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