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的实施
2026年03月11日
第十五条 处罚的实施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请示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问题的答复》(1997年1月3日)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案例指引〕
1.伊尔库公司诉无锡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3期)(https://www.daowen.com)
裁判摘要:扣留、查封与行政处罚,是各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已经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了复议权、诉讼权以及起诉期限,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扣留、查封不行使复议或起诉的权利,却在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诉讼中指控扣留、查封违法。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只审查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结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商品一旦进入流通领域,无论是在仓库中、货架上还是在其他地点存放,其质量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限期使用的进口产品外包装上没有中文标识,外文标识上没有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生产日期不完整,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产品。销售者销售这种违法产品情节严重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承担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违法责任。
2.贝汇丰诉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0号)
裁判要点:礼让行人是文明安全驾驶的基本要求。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人行横道通行或者停留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除非行人明确示意机动车先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