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第十二条 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行政法规及文件〕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7月29日 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第2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部门规章及文件〕

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2003年6月2日 国质检锅〔2003〕172号)

第2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

(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四)气瓶充装许可;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第3条 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订,其名称如下:

(一)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四)气瓶充装许可证;

(五)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第4条 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7月8日 水利部令第23号)

第9条 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水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规章,对实施该水行政许可的程序、条件、期限、须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作出具体规定。

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有关规章,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水行政许可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予以明确。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实施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水行政许可和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请示答复〕

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是否应当事先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请示〉的答复》(2003年4月22日 国法秘函〔2003〕73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并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第十条规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生产许可证。因此,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先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2004年7月12日 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124号)

一、按照《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原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和《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的规定,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属于城市燃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不适用于该《条例》。但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应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范畴。

二、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局令第10号)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包括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因此,打火机生产企业可视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将购入的危险化学品配置生产新的危险化学品应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若仅重新分装或加入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后销售,则属经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