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冻结

第三节 冻结

第二十九条 法定机关实施冻结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部门规章及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从事证券交易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通知》(2005年12月30日 证监发〔2005〕132号)

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及时查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有关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询、冻结从事证券交易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资金账户和存款账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对从事证券交易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和存款账户进行查询、冻结时,上述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二、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人员可以查阅、复制从事证券交易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资金账户和存款账户资料,并对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人员可以依法冻结从事证券交易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资金、存款。

四、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人员依法查询、冻结资金账户、存款账户,应当出示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查询通知书、经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冻结/解除冻结通知书及本人工作证件。

第三十条 冻结通知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 冻结决定书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https://www.daowen.com)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 冻结期限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解除冻结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法律〕

《反洗钱法》(2006年10月31日)

第26条 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对已依照前款规定临时冻结的资金,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冻结。侦查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冻结措施;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立即通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金融机构解除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1] 2011年6月26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戒毒条例》里对本法更细化的规定。

[2]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