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规定权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请示答复〕
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 (2004年8月2日 国法函〔2004〕293号)
七、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有的没有规定行政许可的条件。为了实施有关行政许可,规章对行政许可的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的有关规定,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七月一日行政许可法施行后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时,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的要求,对行政许可的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2.《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律询问答复》 2004年6月15日)
问:一、关于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许可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实践中,对该条规定的“增设行政许可”的概念,我们把握不准,对在什么情况下属增设行政许可,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上位法设定了某一行政许可事项,地方性法规在此基础上设定了与这一事项相关的许可事项(但属同一审批主体),是否属于增设许可?
例如,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碘盐批发要经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审批;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规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据此,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规定,经营碘盐批发和零售业务都要经盐业主管机构审批,分别取得碘盐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这里规定的碘盐零售许可证是否属于对上位法的规定增设了行政许可?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取得许可证,而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都要取得许可证,这是否属增设了行政许可?
答:一、关于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许可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第四款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因此,地方性法规在作具体规定时,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等作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在作具体规定时,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设定相关的行政许可,包括来函所列举的情况,属于增设了行政许可。
〔案例指引〕
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
裁判要点: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设定新的行政许可。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已经制定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盐业管理条例》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