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行政许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及文件〕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 卫生部令第70号)
第36条第2款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