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的时效

第二十九条 处罚的时效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法律〕

1.《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

第22条第1款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2.《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

第86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请示答复〕

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 (2004年12月25日 法工委复字〔2004〕27号)

司法部:

你处送来的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的意见。

附:

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https://www.daowen.com)

(司发函〔2004〕212号 2004年11月10日)

各国人大法工委:

根据胡锦涛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今年4月以来,我部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了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目前已经进入违法违纪律师集中查处阶段,包括对一些地方的律师行贿法官问题的查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对违法违纪律师行政处罚中,一些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条款中“二年未被发现”的认定问题存在不同理解。为了推动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深入开展,有必要对此予以明确。

经研究,我部认为,《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的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处罚机关或有权处罚的机关,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都是行使社会公权力的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现都应该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效力。因此上述任何一个机关对律师违法违纪行为只要启动调查、取证和立案程序,均可视为“发现”;群众举报后被认定属实的,发现时效以举报时间为准。

以上当否,请函复。

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2005年10月26日 国法函〔2005〕4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

〔案例指引〕

1.陈颖诉中山大学教育行政撤销案(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全国法院再审典型案例评注·下卷》)

裁判要点:(1)根据我国的社会现实情况,符合招生报考条件并通过入学考试是取得学籍进而获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必要前提。报考者伪造毕业证书报考,违反了招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应被取消录取资格,其取得的学籍亦自始无效,高校有权撤销其学位。(2)大学因学生伪造毕业证书报考而撤销其硕士学位的行为不属于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二年处罚期限限制。

2.车向宜诉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受理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行初字第153号,载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年第2辑)

裁判要点:《行政处罚法》并未明确规定不作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起算,但按照该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作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从法律规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更为合理。而对于连续性不作为违法行为,追诉时效从最后一次法定应作为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更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