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四

原则四

二五、自然由易到难地前进。

例如,蛋的形成不是从坚硬的部分即蛋壳开始。这些内容先被一层膜覆盖着,不久,硬壳就出现了。学飞的鸟先习惯于用腿站立,然后轻轻地振动翅膀,然后用大力振动翅膀,直到能飞离地面,最后满怀信心地飞向天空。

二六、模仿——同样,木匠的学徒先学习砍倒树,然后锯成木板,把它们捆在一起,最后用它们建造完整的房子。

二七、各种偏差——所以,用未知的媒介教未知的东西,是错误的。例如:

(1)如果孩子在开始学拉丁文时教以拉丁文的规则,正如同企图用希伯来语讲解希伯来语的规则,或用阿拉伯语解释阿拉伯语的规则。

(2)如果给这些初学者拉丁文—德文字典而不是德文—拉丁文字典作为助手,因为他们不需要借助于拉丁语学习他们的母语,而是要以他们已经知道的语言为媒介学习拉丁语(在第22章将进一步谈到这方面的错误)。

(3)如果给孩子们一位外国教师,而这位外国教师不懂学生的语言。因为如果学生没有与他交流的共同媒介,只能猜想他所说的话,其结果与巴别塔[4]有何不同?

(4)如果各民族的孩子(即法国人、德国人、波希米亚人、波兰人和匈牙利人的孩子)都学习同样的语法规则(例如,梅兰希顿[5]的或拉姆斯[6]的语法书),即使教学法正确,也是一种偏差,因为这些民族的语言各有其与拉丁语的特殊关系,如果要把拉丁语彻底地教给这些不同民族的孩子,就必须充分理解这些特殊关系。

二八、矫正——这些错误可以避免,如果:(https://www.daowen.com)

(1)教师和学生说同样的语言。

(2)一切讲解都用学生懂得的语言进行。

(3)语法书和字典适合于作为学习一种新语言的媒介的那种语言(即是说,学习拉丁语以母语为媒介,学习希腊语以拉丁语为媒介)。

(4)在新语言的学习中,允许以这种方法逐渐地进行,即学生先学习理解(因为这是最容易的),然后学习写(因为这里有考虑的时间),最后学习说话(这是最难的,因为进行得很快)。

(5)当拉丁语与德语结合时,德语作为已经学好的语言放在前面,接着才是拉丁语。

(6)将教材这样来安排,使学生首先学会与他的理解能力最接近的,然后是中等近的,然后是较远的,最后是最远的。所以,如果第一次教给孩子某种事物(如逻辑学和雄辩术)时,所举的例证不要采自学生还不能领会的学科如神学、政治学或诗学,而是应当引自日常生活中的事例。否则,孩子就既不能理解规则又不能理解规则的应用。

(7)要孩子们锻炼时,首先锻炼他们的感官(因为这是最容易的),接着锻炼记忆,然后锻炼理解,最后锻炼判断。用这种办法就会分阶段循序进行,因为一切知识都从感性知识开始,然后经过想象的媒介进入记忆的领域,然后通过对细节的深思就产生了对一般的理解;最后,就对已领会的事实作出判断。遵循这种方法我们的认识就牢固地形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