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 明

说 明

一、本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长三角地区(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及上海市)医疗机构病理科或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实验室进行细胞病理诊断工作的基本原则、通用操作规范以及相关临床与管理部门的职责与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病理科、承担肿瘤病理诊断的病理教研室、独立实验室等机构(以下简称病理科)。

二、本规范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https://www.daowen.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临床技术操作规范-病理学分册》

《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31号〕

《细胞病理学工作规范及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