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胞病理学会诊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二、细胞病理学会诊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会诊单位应建立会诊病例接收登记制度。应仔细检查原单位细胞病理诊断报告书/会诊外借记录单是否有完整患者身份信息、病理号、样本名称和诊断。需核对患者身份信息及送检会诊玻片/蜡块编号和数量等是否与原单位细胞病理诊断报告书/会诊外借记录单中相应内容符合,不符或未能提供上述信息的会诊,应请原单位补充/纠正。如原单位因诊断困难或待行辅助检查等原因未能及时提供病理诊断,应提供会诊外借记录单,并说明未能诊断的原因。仍无法符合要求者应予拒收,并向患方说明拒收原因。会诊单位应使用专用会诊登记本和(或)建立电子会诊病例资料库,对可接受的会诊病例予以编号,记录患者身份信息、原单位病理编号、玻片/蜡块类别及数量、样本名称、原单位诊断意见及本科会诊结果等。

(2)会诊单位应指定有经验的诊断医师进行会诊。有条件的地区应推动建立地域性或省级细胞病理学会诊中心。

(3)会诊医师在会诊前应尽可能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原诊断单位的意见及患者申请会诊的目的和要求,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4)会诊医师的诊断意见与原诊断意见相似或无原则差别时,在书写会诊意见时应注意用词,尽量保持与原诊断一致。如确需有所变动,应尽可能向患者解释说明,以避免因文字书写的差异而导致患者或家属的误解。(https://www.daowen.com)

(5)若诊断意见与原单位诊断意见有原则性的分歧时,应尽可能与原诊断单位的病理科取得联系,加强沟通。

(6)会诊单位不可未经原诊断单位同意故意毁损原单位作为诊断依据的已染色玻片,故意毁损行为包括且不限于涂抹上述玻片的标识以及刮取上述玻片样本用于分子检测等。会诊结束后,原单位已染色玻片及剩余蜡块等会诊材料应归还原诊断单位存档。

(7)细胞病理学远程会诊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