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相关法律法规概况

三、无人机相关法律法规概况

近年来,随着市场需求的增长与无人机价格的下降,我国的无人机市场迎来了快速发展。无人机的广泛普及虽然推动了各行各业的全新变革,但是由于相关法律体系、市场体系不够健全以及其他因素的综合影响,无人机扰航、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时常发生,甚至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为了营造良好的低空空域环境,确保低空空域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利用,国家以强化监管和完善标准为主轴,相继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无人机管理、规范、应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通知公告。以下列举了一些主要的无人机管理规范相关文件。

第一,2009年6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发布《关于民用无人机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并于2009年7月9日发布《民用无人机适航管理工作会议纪要》,解决无人机的适航管理问题。

第二,2009年6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发布《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主要解决无人机的空域管理问题。

第三,2013年11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主要解决无人机的驾驶员资质管理,并规定质量小于或等于7kg的微型无人机,飞行范围在目视视距内半径500m,相对高度低于120m范围内,无须证照管理,但应尽可能避免遥控飞机进入过高空域;质量等指标高于上述标准的无人机以及飞入复杂空域内的无人机,驾驶员需纳入行业协会甚至民航局的监管。

第四,2014年4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4〕27号),有效期至2015年4月30日。规定无人机驾驶员资质及训练质量管理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负责,这也是我国首次对无人机驾驶员的资质培训提出要求。

第五,2015年4月2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5〕34号),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自2015年4月30日起,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负责在视距内运行的空机质量大于7kg以及在隔离空域超视距运行的无人机驾驶员的资质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负责对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六,2014年7月,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低空空域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主要规范民用无人机的申报问题。

第七,2015年12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轻小型无人机运行规定(试行)》,规范低空、慢速微轻小型类民用无人机的运行,对适用本规定的无人机进行说明分类,并对民用无人机机长的职责和权限、驾驶员资格要求、限制区域等做出具体说明。

第八,2016年7月1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发布《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对原《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重新调整无人机的分类和定义,新增管理机构管理备案制度,取消部分运行要求。对驾驶员证照管理运行管理做出明确要求,加强对民用无人机驾驶人员的规范管理,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2016年9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规范了在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范围内的民用无人机系统活动,2009年发布的原《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2017年5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加强了民用无人机管理。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质量为250g以上(含250g)的民用无人机。自6月1日起,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须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上申请账户,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系统中填报其所有产品的信息,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该系统中实名登记其个人及其拥有产品的信息,并将系统给定的登记标志粘贴在无人机上。

第十一,2017年10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无人机围栏》和《无人机云系统接口数据规范》两部行业标准,我国也由此成为全球范围内最早出台此类行业标准的国家。这对统一行业标准促进无人机行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无人机围栏》首次明确了无人机围栏的范围、构型、数据结构、性能要求和测试要求等,并对无人机围栏进行分类,按照其在水平面投影的几何形状分为民用航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扇区形、多边形3种,且无人机围栏所使用的经度和纬度坐标点均为WGS-84坐标。《无人机云系统接口数据规范》首次规定了轻小型民用无人机系统与无人机云系统之间的传输数据要求、数据加密要求编码规则和性能要求。《无人机云系统接口数据规范》明确规定,无人机系统和无人机云系统之间应按照要求的数据接口进行双向通信,通信内容应包含注册信息、动态信息、数据类型、差异数据等。

第十二,2017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能源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等部门发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7—2018年版)》。根据当前无人机行业发展现状,该指南制定了无人机系统标准体系建设目标和发展阶段:①第一阶段(2017—2018年),满足无人机系统市场需求,支撑行业监管需要,初步建立无人机系统标准体系,并重点制定一批市场急需、支撑监管的关键标准。②第二阶段(2019—2020年),逐步推进无人机系统标准制定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立健全无人机系统标准体系,制修订300项以上无人机系统标准,基本实现基础标准、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全覆盖,行业应用标准满足相关行业应用需求。

第十三,2018年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的《无人机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询意见稿)》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