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鉴专家的责任和素质条件
■医鉴专家的责任和素质条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五年来,广东省医学会接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案件共803例,完成鉴定的共540例,占67.25%,其余医案均依法进入终止、中止或多次中止等程序。
医疗纠纷早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近期更是出现“医闹”、暴力索赔等恶性事件。虽然很多案件都反映到卫生厅来,群众也非常期望政府给予帮助。对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来说,医疗纠纷的处理应该扮演一个什么角色呢?我个人认为是中立。应该尊重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鉴定。
在行政处理或司法处理医疗纠纷中,很重要一个环节就是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即是否存在过失,而且过失是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即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供行政或司法部门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鉴定正确与否,在处理医疗纠纷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既要保护患者的权益有要维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所以一直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作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疗鉴定工作者的责任,对促进医学科发展,保障医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如何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科学鉴定,是一个认真严肃的问题。
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威性和唯一性是世界所有医疗鉴定机构的特点,它不可能由非医疗专家来鉴定。在过去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不少患者、家属,或是社会人士,都对医学会鉴定的权威性表示怀疑,尤其是当事者,认为是“老子鉴定儿子”、“黑箱操作”、“同行自己鉴定自己”等等,不相信或是不愿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亦是造成“医闹”的原因之一。所以维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威性和法律赋予的唯一性,作出公平、公正的鉴定,既让老百姓信服,让患者及家属信服,也让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信服,更应让处理医疗纠纷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信服,是我们要研究的。
因此,入选专家参加医疗签定工作既是一种荣誉,更多的是一种责任。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队伍建设是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如何培育一支优秀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队伍,我认为有四点必须要做到的:
医疗鉴定专家必须有深厚的医学知识。他们不仅在基础医学知识要熟练掌握,而且对当今世界的专业发展要十分的清楚,因此,学习成为他们最中心的工作,要不断地学习,不能仅仅凭经验或名气就可以做好。除了专业知识之外,有关医疗法规和管理常规要熟习。
医疗鉴定专家必须有丰富的临床经验。这一点大家是非常清楚了,如果我们叫医学院的教师去做鉴定,一定是按书生病。现在有人还提倡一叫专家合议,这就是对一些公认的而没有本本规定的操作进行合理的判断。假如没有这一点,我们完全可以在医学院专门培养专搞医学鉴定的工作人员就可以了,而不需要临床专家。
医疗鉴定专家必须具备很强的专业自主权。这一点,在我们日常的医疗行为上已经逐渐地被淡化。当我们提倡“以病人为中心”的时候,我们很多人就忽视了,甚至我们临床专家都自觉不自觉地陷入盲从,没有了自己的主见,到头来就是百姓的病百姓看,百姓的病百姓遭。在医疗鉴定工作中,医鉴专家同样需要自己的主见!不能屈服于任何的所谓权威。
医疗鉴定专家必须具备很崇高的道德水平。有了以上的三点还不能成为一名出色的医鉴专家。医疗鉴定道德水准与医生职业道德水准一样重要,除了不受外界钱、财、物和形形色色的人干扰之外,还必须凭自己的良心。我个人认为良心就是道德。
最后一点,医鉴专家还必须有思想政治觉悟。必须有一个维护国家稳定、社会和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