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资源可利用量计算方法 
  
本次水资源可利用量的计算,采取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与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相加,然后再扣除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与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两者之间重复计算量的方法估算。
 
  水资源可利用量可采用式(5-3)估算
 
   
  式中:Q总为水资源可利用总量;Q地表为地表水资源可利用量;Q地下为地下水资源可开采量;Q重为重复计算量。
 
  地表水可利用量分析计算成果见本书第三章,估算全市地表水可利用量为61459万m3/a,全市平均地表水可利用系数为0.543。
 
  地下水资源可利用量分析计算成果见本书第四章,全市地下水资源可利用量为39420万m3/a,其中孔隙水可开采量为2128万m3/a,裂隙水可开采量为1368万m3/a,岩溶水可开采量为35924万m3/a。全市平均地下水可采系数为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