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

379.《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

内容简介:修正案将硫丹增列入《公约》附件A,并保留包括棉铃虫防治等多项用途的特定豁免。

说明人: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的决定

批准决定时间: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https://www.daowen.com)

决定内容:批准分别于2009年5月8日和2011年4月29日经《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

生效时间:2012年10月27日

对我国生效时间:20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