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2026年03月17日
418.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内容简介: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共38条,主要内容包括:司法协助的范围,司法保护,诉讼费用减免和法律援助,司法协助的联系途径和适用的法律,司法协助的拒绝,司法协助请求的形式和内容,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安排有关人员作证,移交在押人员以便作证,证人和鉴定人保护,法院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交换法律资料,外交或者领事代表机关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争议的解决,条约的生效、修正和终止等。条约同时规定,双方负责联络的中央机关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司法部。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王毅
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司法部部长 盖塔丘·安巴耶
签署时间和地点:2014年5月4日,亚的斯亚贝巴
说明人:外交部部长 王毅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https://www.daowen.com)
批准决定时间: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决定内容:批准2014年5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亚的斯亚贝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生效时间:2018年1月3日
失效条件: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终止自该书面通知发出之日后第180天生效。
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