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2026年03月17日
380.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内容简介:条约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条约用语的定义;移管的条件;移管的程序;移管所需文件;移交的实施;刑罚的执行、赦免;移管的费用;管辖权的保留;争议的解决;条约生效、修订和终止的程序等。同时规定,双方负责联系的中央机关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总检察院。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吉尔吉斯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鲁·卡扎克巴耶夫
签署时间和地点:2012年6月5日,北京
说明人: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https://www.daowen.com)
批准决定时间: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决定内容:批准2012年6月5日由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生效时间:2014年6月17日
失效条件: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条约。终止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第180日开始生效。
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吉尔吉斯共和国方面为总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