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417.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内容简介: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协助的限制,请求的形式和内容,文字,请求的执行,保密和限制使用,送达文书,调取证据,拒绝作证,安排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者协助调查,证人和鉴定人的保护,查询、搜查、冻结、查封和扣押,归还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费用,争议的解决,条约生效、修订和终止等。条约同时规定了双方实施条约的中央机关:中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亚方为亚美尼亚共和国总检察院和司法部。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王毅

亚美尼亚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爱德华·纳尔班江

签署时间和地点:2015年3月25日,北京

说明人:外交部部长 王毅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https://www.daowen.com)

批准决定时间: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决定内容:批准2015年3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生效时间:2018年1月4日

失效条件: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条约。终止自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第180天生效。

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在亚美尼亚共和国方面为总检察院和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