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内容简介: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定义,一般规定,移管的条件,移管的决定,请求与答复,所需文件,通知被判刑人,被判刑人同意及其核实,移交被判刑人,继续执行刑罚,管辖权的保留,赦免,通报执行信息,被判刑人过境,争议的解决,条约生效与终止程序等。条约同时规定,双方负责联系的中央机关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王毅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 舍尔洪·萨利姆佐达

签署时间和地点:2014年9月13日,杜尚别

说明人:司法部部长 张军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https://www.daowen.com)

批准决定时间: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决定内容:批准2014年9月1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杜尚别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生效时间:2017年7月19日

失效条件: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条约。终止自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第一百八十天生效。

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方面为总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