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2026年03月17日
40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内容简介: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条约用语的定义;移管的条件;移管的决定;请求与答复;移管所需文件;通知被判刑人;被判刑人同意及其核实;移交被判刑人;继续执行刑罚;管辖权的保留;赦免;通报执行信息;移管的费用;争议的解决;条约生效、修订与终止的程序等。《中伊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同时规定,双方负责联系的中央机关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司法部。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张志军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司法部部长 穆尔塔扎·巴赫提亚里
签署时间和地点:2012年9月10日,德黑兰
说明人:司法部副部长 赵大程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https://www.daowen.com)
批准决定时间: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决定内容:批准2012年9月1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德黑兰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生效时间:2017年1月15日
失效条件: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终止自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第180天生效。但是,条约的终止不影响在条约终止之日前提出的移管请求的办理。
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