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2026年03月17日
38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内容简介: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共23条,主要内容包括:条约的适用范围,刑事司法协助的拒绝或推迟,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形式和内容,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执行,送达文书,调取证据,作证或协助调查程序,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的没收,执行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费用,争议的解决,条约生效、修订和终止的程序等。同时规定,双方负责联系的中央机关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司法部。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司法部部长 巴里沙·乔拉克
签署时间和地点:2012年12月18日,北京
说明人:外交部副部长 刘振民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https://www.daowen.com)
批准决定时间: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决定内容:批准2012年12月18日由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生效时间:2014年10月12日
失效条件: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条约。终止自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第180天生效。
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方面为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