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400.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内容简介: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共25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协助的限制,请求的形式、内容和执行,保密和限制使用,送达文书,调取证据,通过视频会议获取证言或者陈述,安排人员作证或协助调查,临时移送在押人员以便作证或者协助调查,证人和鉴定人的保护,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物品和文件的移交,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的处置,其他合作基础,费用,磋商和争议的解决,条约生效、修订和终止等。条约同时规定,双方负责联系的中央机关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比利时王国司法部。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王毅

比利时王国司法大臣 安娜米·杜特尔博姆

签署时间和地点:2014年3月31日,布鲁塞尔

说明人:外交部副部长 王超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https://www.daowen.com)

批准决定时间: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决定内容:批准2014年3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布鲁塞尔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生效时间:2016年4月22日

失效条件: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条约。终止自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第180天生效。

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比利时王国方面为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