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2026年03月17日
4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内容简介: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协助的适用范围,条约不适用的情形,刑事司法协助的限制,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形式和内容,请求的执行,调查取证,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程序,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人员的保护,视频会议取证,搜查和扣押,文书的送达,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的处置,执行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费用,争议的解决,条约生效、修订和终止的程序等。同时规定,双方负责直接联系执行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事宜的中央机关分别为中国司法部和马来西亚总检察长或者总检察长指定的人员。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王毅
马来西亚外交部部长 阿尼法·阿曼
签署时间和地点:2015年11月23日,布特拉加亚
说明人:外交部副部长 王超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https://www.daowen.com)
批准决定时间: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决定内容:批准2015年11月2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布特拉加亚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生效时间:2017年2月19日
失效条件: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终止自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第180天生效。
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马来西亚方面为总检察长或者总检察长指定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