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38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内容简介: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共32条,主要内容包括:司法保护,司法协助的范围和适用的法律,司法协助的拒绝,司法协助请求的形式和内容,送达司法文书,调查取证,法院裁决与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法院管辖权,交换法律资料,外交或者领事代表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争议的解决,条约的生效、修正和终止等。同时规定,双方负责联络的中央机关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司法部。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司法部部长 巴里沙·乔拉克

签署时间和地点:2012年12月18日,北京

说明人:外交部副部长 刘振民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https://www.daowen.com)

批准决定时间: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决定内容:批准2012年12月18日由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生效时间:2014年10月12日

失效条件: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终止自该书面通知发出之日后第180天生效。

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方面为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