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386.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内容简介: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条约用语的定义,移管的条件,移管的决定,移管的程序,移管所需文件,移交的实施,刑罚的执行、赦免,管辖权的保留,移管的费用,争议的解决,条约生效和终止的程序等。条约同时规定,双方负责联系的中央机关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蒙古国司法内务部。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蒙古国驻华大使 策登扎布·苏赫巴特尔

签署时间和地点:2011年6月16日,北京

说明人: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https://www.daowen.com)

批准决定时间: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决定内容:批准2011年6月16日由司法部部长吴爱英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生效时间:2014年9月20日

失效条件: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条约。终止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第180日开始生效。

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蒙古国方面为司法内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