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2026年03月17日
409.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内容简介: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条约的适用范围,刑事司法协助的拒绝和推迟,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形式和内容,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执行,送达文书,调取证据,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程序,证人和鉴定人的保护,查询、搜查、查封、冻结和扣押,归还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的处置,执行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费用,争议的解决,条约生效、修订和终止的程序等。同时规定,双方负责联系的中央机关分别为中国司法部和斯里兰卡司法部常秘。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王毅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加米尼·拉克什曼·佩里斯
签署时间和地点:2014年9月16日,科伦坡
说明人:外交部副部长 刘振民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https://www.daowen.com)
批准决定时间: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决定内容:批准2014年9月1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科伦坡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生效时间:2017年11月28日
失效条件: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终止本条约。终止自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第180天生效。在本条约终止前收到的协助请求应当按照本条约条款予以处理。
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常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