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2026年03月17日
38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内容简介: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共有24条,主要内容包括:条约的适用范围;刑事司法协助的限制;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形式、内容及执行;送达和移交文书;作证或协助调查程序;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的处置;免除认证;执行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费用;争议的解决;条约生效、修订和终止的程序等。同时规定,双方负责联系的中央机关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阿根廷共和国外交和宗教事务部。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杨洁篪
阿根廷共和国外交和宗教事务部部长 蒂梅尔曼
签署时间和地点:2012年6月25日,布宜诺斯艾利斯
说明人:外交部副部长 李保东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https://www.daowen.com)
批准决定时间: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决定内容:批准2012年6月25日由时任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布宜诺斯艾利斯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生效时间:2015年3月6日
失效条件: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终止自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第180天生效。但在本条约终止时正在办理的协助请求仍应予以执行,即使本条约已终止。
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阿根廷共和国方面为外交和宗教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