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引渡条约
2026年03月17日
385.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引渡条约
内容简介: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引渡义务,可引渡的犯罪,拒绝引渡的理由,本国国民不引渡的规则,引渡请求及决定,引渡强制措施,移交被引渡人和财物,再引渡、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特定规则与通报结果的义务,费用的承担与争议的解决,条约生效、修订和终止等。同时规定,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双方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杨洁篪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司法部部长 巴里沙·乔拉克
签署时间和地点:2012年12月20日,北京
说明人:外交部副部长 刘振民(https://www.daowen.com)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引渡条约》的决定
批准决定时间: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决定内容:批准2012年12月20日由时任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引渡条约》。
生效时间:2014年10月12日
失效条件:任何一方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条约。本条约自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第180天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