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396.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内容简介: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条约用语的定义,移管的条件,移管的拒绝,移管请求与答复,移管所需文件,通知被判刑人,被判刑人的同意及其核实,被判刑人的移交,刑罚的执行,赦免,执行情况的通报,管辖权的保留,移管的费用,争议的解决,条约生效和终止的程序等。《中哈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同时规定,双方负责联系的中央机关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办公室。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总检察长 凯拉特·马米

签署时间和地点:2011年2月22日,北京

说明人:司法部部长 吴爱英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https://www.daowen.com)

批准决定时间: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决定内容:批准2011年2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生效时间:2015年9月30日

失效条件:任何一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在此情况下,本条约自接到终止意向通知书之日起180天后终止。

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方面为总检察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