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
2026年03月17日
390.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
内容简介: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引渡义务,可引渡的犯罪,拒绝引渡的理由,国民不引渡原则,联系途径,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临时羁押,移交被引渡人,重新引渡、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特定规则,移交财物,费用的承担,争议的解决,条约生效、修订和终止的程序等。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刘振民
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艾尔沙德·艾哈迈迪
签署时间和地点:2013年9月27日,北京
说明人:外交部部长 王毅(https://www.daowen.com)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批准决定时间: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决定内容:批准2013年9月27日由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
生效时间:2017年5月23日
失效条件: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条约。本条约自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第180天终止。本条约的终止不影响条约终止前已经开始的引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