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

415.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

内容简介: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可引渡的犯罪、拒绝引渡的理由、联系途径、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临时羁押、移交被引渡人、重新引渡、暂缓引渡或者临时引渡、特定规则、移交财物、过境、通报结果、费用、与其他条约的关系、争议的解决以及条约生效、修订和终止等。条约同时规定,双方实施条约的中央机关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司法部。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王毅

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司法部部长 盖塔丘·安巴耶

签署时间和地点:2014年5月4日,亚的斯亚贝巴

说明人:外交部副部长 刘振民(https://www.daowen.com)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批准决定时间: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决定内容:批准2014年5月4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亚的斯亚贝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

生效时间:2017年12月2日

失效条件: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条约。本条约自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第180天终止。本条约的终止不影响条约终止前已经开始的引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