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领事协定

39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领事协定

内容简介:协定除序言和约尾外,共15条,主要内容是:(一)规定了有关用语的定义;(二)规定了一般领事职务,即本国领事官员在对方国家行使保护本国国民合法权益的领事职务,包括为本国国民颁发护照和签证等旅行证件、办理公证和认证等常规服务;(三)规定了领事官员在本国国民遭遇困境、被采取强制措施、死亡、失踪等非正常情况下与对方国家主管机关协调交涉,对本国国民提供领事保护和协助的职责;(四)规定了协定生效、修改和终止等程序。此外,关于与其他国际协定的关系,协定第十二条规定,缔约双方确认《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并同意本协定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应按《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处理。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王毅

大韩民国外交部长官 尹炳世

签署时间和地点:2014年7月3日,首尔

说明人:外交部副部长 程国平(https://www.daowen.com)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领事协定》的决定

批准决定时间: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决定内容:批准2014年7月3日由外交部部长王毅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首尔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领事协定》。

生效时间:2015年4月12日

失效条件:除非缔约一方提前6个月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方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应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