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
2026年03月17日
389.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
内容简介: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共22条,主要内容包括:可引渡的犯罪,联系途径,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拒绝引渡的理由,临时羁押,移交被引渡人,暂缓引渡、临时引渡和再引渡,移交财物,争议的解决,条约生效、修订和终止的程序等。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张志军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司法部部长 巴赫提亚里
签署时间和地点:2012年9月10日,德黑兰
说明人:外交部部长 王毅(https://www.daowen.com)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批准决定时间: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决定内容:批准2012年9月10日由时任外交部副部长张志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德黑兰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引渡条约》。
生效时间:2017年1月14日
失效条件: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条约。本条约自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第180天终止。本条约的终止不影响终止前已经开始的引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