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检验后过程
2026年01月16日
5.7 检验后过程
5.7.1 结果复核
实验室应制定程序确保检验结果被授权者发布前得到复核。结果复核时,应对照室内质控、可利用的临床信息及以前的检验结果进行评估。
如结果复核程序包括自动选择和报告,应制定复核标准(注明复核标准制定依据、复核标准验证结果)、批准权限并文件化(见5.9.2)。
5.7.2 临床样品的储存、保留和处置
实验室应制定并执行识别、收集、保留、检索、访问、储存、维护和安全处置临床样品的程序。(https://www.daowen.com)
实验室应规定临床样品保留的时限。应根据样品的性状、检验和任何适用的要求确定保留时间。
注:出于法律责任考虑,某些类型的程序(如组织学检验、基因检验、儿科检验)可能要求对某些样品保留更长的时间。
实验室不得保存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品,保存非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种或样品应符合相关规定。实验室保存的菌(毒)种或样品必须集中保存,专人负责,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建立所储存的菌(毒)种或样品使用和销毁记录清单。
实验室应建立菌(毒)种或样品的销毁制度并记录完整,销毁保存的菌(毒)种或样品应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并记录销毁时间、方法、数量和经办人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