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C(规范性附录) 临床免疫学检验领域质量管理要求

附录C(规范性附录) 临床免疫学检验领域质量 管理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对医学实验室临床免疫检验质量管理的基本规范。

临床免疫学定量检验的要求,应符合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对医学实验室临床免疫检验质量管理的基本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管理要求

4.1 组织和管理责任

4.2 质量管理体系

4.3 文件控制

4.4 服务协议

4.5 受委托实验室的检验

4.6 外部服务和供应

4.7 咨询服务

4.8 投诉的解决

4.9 不符合的识别和控制

4.10 纠正措施

4.11 预防措施

4.12 持续改进

4.13 记录控制

使用酶标仪检测的检验项目(包括所有的体检项目)都必须有原始记录,记录应保持完整、清晰,按月或按季度归档,便于查阅。原始记录上应包括检测日期、试剂品牌、批号、样品编号(至少应标明样品的顺序)、检测结果等,还应注明空白孔、阴阳性对照孔、室内质控品位置以及结果判断方式。

4.14 评估和审核

4.15 管理评审

4.16 应急预案和补救措施

5 实验室技术要求

5.1 人员

5.1.1 总则

5.1.2 人员资质

临床免疫学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特殊岗位(如抗HIV初筛、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人员应取得相应上岗证。

实验室负责人至少应具有以下资格:中级技术职称;医学检验专业背景,或相关专业背景经过医学检验培训;2年临床免疫工作经验。从事特殊检验项目的实验室还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5.2 设施和环境条件

5.2.2 实验室和办公设施

应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如果设置了不同的控制区域,应制定针对性的防护措施及合适的警告。

开展免疫检验的实验场地应与检验工作相适应,应在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内开展传染病检验项目,有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5.2.3 储存设施

有足够的、温度适宜的储存空间(如冰箱),用以保存临床样品和试剂,设置目标温度和允许范围,并记录。实验室应有温度失控时的处理措施并记录。

应依据所用分析设备和实验过程对环境温湿度的要求,制定温湿度控制要求并记录。应有温湿度失控时的处理措施并记录。应依据用途(如:试剂用水、免疫分析仪用水)制定适宜的水质标准(如电导率、微生物含量等),并定期检测。

必要时,实验室可配置不间断电源(UPS)和(或)双路电源以保证关键设备(如需要控制温度和连续监测的分析仪、培养箱、冰箱等)的正常工作。

5.3 实验室设备、试剂和耗材

5.3.1 设备

5.3.1.4 设备校准和计量学溯源

实验室应提供仪器校准清单、计划、校准状态;实验室应制定仪器设备校准程序。设备新安装时应按法规或制造商建议进行校准,并保留性能测试记录;投入使用之后的校准周期应按法规或制造商建议进行。

应按国家法规要求对强检设备进行检定。应进行外部校准的设备,如果符合检测目的和要求的,可按制造商校准程序进行。应至少对分析设备的加样系统、检测系统和温控系统进行校准。校准报告内容还应包括:校准方、校准周期等。保留校准原始记录,保留校准方出具的校准报告(校准报告应有校准方的公章及实验室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设备故障修复后,应首先分析故障原因,如果设备故障影响了方法学性能,可通过以下合适的方式进行相关的检测、验证:

a)可校准的项目实施校准验证,必要时,实施校准;

b)质控物检测结果在允许范围内;

c)与其他仪器的检测结果比较,要求:样品数≥5,浓度应覆盖测量范围,包括医学决定水平,至少4份样品测量结果的偏差<1/2TEa;

d)使用留样再测结果进行判断,判断标准:依据检测项目样品稳定性要求选取长期限样品,样品数≥5,覆盖测量范围,考虑医学决定水平,至少4份样品测量结果的偏差<1/3TEa。

5.3.2 试剂和耗材(https://www.daowen.com)

5.3.2.1 总则

实验室应选用有国家批准文号的试剂,特殊项目如艾滋病抗体初筛试剂应有批准检定合格证书。应保留制造商提供的试剂性能参数。

5.3.2.3 试剂和耗材的验收试验

新批号试剂和(或)新到同批号试剂应与之前或现在放置于设备中的旧批号、旧试剂平行检测以保证患者结果的一致性。比对方案应至少利用一份已知阳性、一份弱阳性样品和一份已知阴性的患者样品(HIV等特殊项目除外)。

不同批号、相同批号不同试剂盒、同一试剂盒内的不同组分不应混用,如果混用则实验室应提供混用的方法及确认程序和结果。

5.3.2.7 试剂和耗材的记录

应提供试剂和耗材检查、接收或拒收、贮存和使用的记录。商品试剂使用记录还应包括使用效期和启用日期。自配试剂记录包括:试剂名称或成分、规格、储存要求、制备或复溶的日期、有效期、配制人。

5.4 检验前过程

5.5 检验过程

5.5.1 检验程序的选择、验证和确认

5.5.1.2 检验程序验证

定性检验方法和程序的分析性能验证内容应参考试剂盒说明书上明确标示的性能参数进行验证,至少应包括:检出限、符合率(采用国家标准血清盘或临床诊断明确的阴阳性样品各20份或与其他分析方法比对),如为定量方法应验证精密度(包括重复性和中间精密度);并应明确检验项目的预期用途,如筛查、诊断、确认。

开展其他定量新项目应进行方法性能验证,内容至少应包括正确度、精密度、线性范围和生物参考区间。适用时,性能指标应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法规的要求。不精密度要求:以能力验证/室间质评评价界限作为允许总误差(TEa),重复性精密度<1/4TEa;中间(室内)精密度<1/3TEa;参考区间:如果建立参考区间,样品数量应≥120例,若分组,每组的样品数量应≥120例。验证参考区间时,样品数量应≥20例。

检验项目校准及校准验证周期应遵循制造商建议;在试剂批号改变、涉及失控处理时、涉及仪器重要部件更换后性能验证时应做项目校准。

5.6 检验结果质量保证

5.6.2 室内质量控制

实验室设计的内部质量控制方案可参照相关文件制定,并实施。

5.6.2.2 质控物

应有校准物(适用时)和质控物,如为自制质控物应有制备程序,包括稳定性和均一性的评价方案,以及配制和评价记录。

5.6.2.3 质控数据

定性检验项目:

a)质控物选择:试剂盒自带的为内对照,用于监控试剂的有效性和Cut Off/检出限的计算。阴阳性质控物为外对照用于监控实验的有效性,实验室在选择时应考虑类型(宜选择人血清基质,避免工程菌或动物源性等的基质)、浓度(弱阳性质控物浓度宜在2~4倍临界值左右,阴性质控物浓度宜0.5倍临界值左右)、稳定性(宜选择生产者声明在一定保存条件下如2~8℃或-20℃以下有效期为6个月以上)、均一性;

b)质控频率:每检测日或分析批,应使用弱阳性和阴性质控物进行质控。实验室应定义自己的质控批长度;

c)质控物位置:不能固定而应随机放置且应覆盖检测孔位;

d)质控记录应包括以下信息:检验项目名称,方法学名称,分析仪器名称和唯一标识,试剂生产商名称、批号及有效期,质控物生产商名称、批号和有效期;质控结果、结论。失控时,应分析造成失控的根本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必要时引入预防措施;

e)质控判定规则:

-肉眼判断结果的规则:阴、阳性质控物的检测结果分别为阴性和阳性即表明在控,相反则为失控;

-滴度(稀释度)判定结果的规则:阴性质控物必须阴性,阳性质控物结果在上下1个滴度(稀释度)内,为在控;

-数值或量值判定结果的规则:应使用统计学质控规则,至少利用一个偶然误差及一个系统误差规则。阴、阳性质控物的检测结果必须分别为阴性和阳性。应使用统一质控软件,按时将室内质控数据上报至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进行统计分析。并对每次室内质控反馈结果进行分析和记录。

定量检验项目:

定量检测项目每次检测应使用2个浓度质控品至少做1次室内质控,选择适宜质控规则并按照统计学质量控制的方法建立检测项目的控制限(不得直接使用质控品说明书的范围作为控制限),室内质控品的测定值应在相应仪器、试剂组允许的靶值范围内。

a)使用恰当的质控规则,检查随机误差和系统误差。可采用多规则控制程序、6西格玛等质控规则。应有充分的依据证明其采用的规则可保证实验室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

b)质控品的类型、浓度和检测频度。每个工作日至少使用正常和异常2个浓度质控品做1次室内质控;

c)通过实验室实际检测,确定精密度质控品的均值和标准差;更换质控品批号时,应新旧批号平行测定,获得10个以上数据后,重新确定新批号质控品的均值;

d)对室内质控的失控结果有失控分析,采取纠正措施后才能发出检验报告,填写失控分析报告,并对失控前所报告检验结果的可靠性进行验证;

e)使用统一质控软件,按时将室内质控数据上报至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进行统计分析。并对每次室内质控反馈结果进行分析和记录。

5.6.3 实验室间比对

应按照相关的要求参加相应的能力验证/室间质评。应保留参加能力验证/室间质评的检测结果、回报表和证书。各检测项目应按照要求参加能力验证/室间质评。可参照相关文件制定室间质量评价程序,并实施。内容包括:

a)使用相同的检测系统检测室间质评样品与患者样品;应由从事常规检验工作的人员实施室间质评样品的检测;有禁止与其他实验室核对上报室间质评结果的规定;

b)临床免疫学负责人应监控室间质量评价活动的结果,并在结果报告上签字,按时将结果上报至上海市临床检验中心进行统计分析;

c)实验室对“不满意”和“不合格”的室间质评结果进行分析并采取纠正措施,并记录;

d)定性项目结果的可接受范围为:呈反应(阳性)或不反应(阴性)的结果与预期结果相符;滴度或稀释度的结果在预期值上下一个滴度或稀释度以及阴性质控结果为阴性即为在控,否则为失控;

e)定量项目结果的可接受范围应满足《各专业质量控制允许误差范围》(见附录G)中的要求。

5.6.3.2 替代方案

当无实验室间比对计划可利用时,实验室可通过与其他实验室(如已获认可的实验室或其他使用相同检测方法的配套系统的同级别或高级别医院的实验室)比对的方式判断检验结果的可接受性,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a)规定比对实验室的选择原则;

b)样品数量:至少5份,包括阴性和阳性;

c)频率:至少每年2次;

d)判定标准:应有≥80%的结果符合要求;

e)结果不一致时,应分析不一致的原因,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并定期评价实验室间比对对其质量的改进作用,保留相应的记录。

定量项目要求同生化。

5.6.4 检验结果的可比性

定性检测如果采用手工操作或同一项目使用两套及以上检测系统时,应至少每年1次进行实验室内部比对,包括人员和不同方法/检测系统间的比对,至少选择2份阴性标本(至少1份其他标志物阳性的标本)、3份阳性标本(至少含弱阳性2份)进行比对,评价比对结果的可接受性。出现不一致,应分析原因,并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及评估纠正措施的有效性。有相应的记录。

定量检测如果用两套及以上检测系统检测同一项目时,应有比对数据表明其检测结果的一致性,比对频次每年至少1次,样品数量不少于20个,浓度水平应覆盖测量范围,包括医学决定水平,计算回归方程,计算在医学决定性水平下的系统误差(偏倚%),应<1/2TEa。

比对记录应由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并签字,保留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

5.7 检验后过程

5.7.1 结果复核

ELISA检测HBs Ag、HBeAg、抗HCV、HAV-Ig M、抗HEV-Ig M检测项目临界状态的标本均应复检,复检范围的确定按下列公式计算:Cut Off值×0.7≤样品测定值≤Cut Off值×3,不得小于此范围。检测HBs Ag、HBeAg、抗HCV、HAV-Ig M、抗HEV-Ig M阳性对照及阴性对照的吸光度值应符合制造商规定的要求。

应制定化学发光、电化学发光、时间分辨荧光方法检测HBsAg、HBeAg、抗HCV检测项目的临界状态标本的复检措施,至少应遵从制造商推荐的要求,并记录复检结果,归档保存,便于查对。

5.8 结果报告

5.8.1 总则

特殊检验项目的结果报告应符合相关要求,如:当HIV抗体筛查试验等。

5.9 结果发布

5.10 实验室信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