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兵役思想
湘军、淮军均采用勇营体制,这一制度在镇压农民起义过程中发挥了一定作用,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对晚清时期的其他部队亦有影响。然而“法不能积久不敝”[229],尽管曾国藩特别强调湘军忠君爱民的教育,但却改变不了制度造就的士兵以打仗赚取军饷为主要目的,使得士兵缺乏主体意识。张之洞总结勇营之弊时称:“一在来历良莠无从察考,一在艺成后即潜往他军,一在征战溃逃无从查拿,一在年齿已长不能遣散更换,遣散即无以为生,冻馁则可闵,为匪则可虑。”[230]
甲午战争中,勇营之弊充分暴露出来,其中兵员补充问题成为清军战斗力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大量未经训练的士兵被驱赶到战场上,一些人甚至连枪炮都不知为何物。如羊亭河之战中,先行到达荣成的5营河防军,名为河防军,实则是以军队组织形式编制起来的修河民工,“多防河土夫,枪械亦缺,不任战”[231]。由于训练不足,士兵上了战场必然慌乱,类似于平壤之战中“彼此自攻,互相击杀”的情况也屡屡发生。
战后,很多人对兵员素质问题有过比较深刻的反思,如袁世凯即认为:“近来武备愈弛,疲弱冗杂,比比皆是,固由于训练之无法,实始于选募之不精。大率就地取材,滥竽充数,非市井游惰,即革勇逃卒,混迹其中,操防稍严,辄不耐勤劬,远飏潜遁。而为之官长者,复漫焉不加顾惜,或缺额不补,或随时募充,若视兵丁之去留有无为无关轻重也者。往往成军数年,而经练之熟手十无二三,无异新集之师,几类乌合之众。一旦有警,仓猝出征,兵刃未交,望风先靡,兽骇鸟散,不可收拾。”[232]
新军编练时,为使兵源可靠,特别强调“兵力强弱在慎选于募兵之始”[233],因此对士兵招募规则和流程极为重视,每遇募兵,则遴派妥员分赴风气刚劲各处募选。募兵标准虽在不同时期略有出入,但基本要求一致。如北洋新军规定:年限二十岁至二十五岁;力限平托一百斤以外;身限官裁尺四尺八寸以上;步限每一小时行二十里以外。报明三代家口、住址、箕斗数目;曾吸食洋烟者不收;素不安分犯有事案者不收;五官不全,体质软弱,及有目疾、暗疾者不收。[234]自强军招募也要求兵必合格,人必土著。“各营皆选择土著乡民,年在十六岁以上、二十岁以下,体气精壮向不为非者,取具族邻团董甘结,声明情愿效力十年。只准开革,不准辞退。凡城市油滑向充营勇者一概不收。”[235]人员仅限招金陵附近州县土著乡民,“以杜远省招募淆杂劳费,遣散流落之弊”[236]。仅从上述招募条件上看,新军与湘军、淮军的兵源的要求并无本质不同。
由于新军装备较为复杂,需要士兵掌握的技术、战术技能也较湘、淮军更为全面,如果招募环节仅考虑出身或身体条件,而不考虑士兵文化程度,应付复杂的战术变换将比较困难。张之洞在编练湖北新军时,在招募环节对士兵文化程度提出了要求。他说:“入营之兵,必须有一半识字。外国无不深通学堂之将,无不通文理、不能明算、不能画行军草图之弁,无不识字之兵。盖兵不识字,遇有传达命令、探报敌情及一切行军规模符号、营官所发地图,皆不免有茫昧扞格之虞。”[237]此后在新军招募时,逐步将能识字作为士兵应具备的基本素养,即使招募之前未曾识字,亦在入伍后将识字作为士兵需掌握的基本技能加以教授。(https://www.daowen.com)
湘、淮军仅有招募之制,却无妥善的退出之制。勇营为地方武装,按照清朝的规定,事兴则立、事竣则散为其基本原则。勇营实行的是募兵制,即“雇兵役者,以钱雇人当兵也”,所以招募较易,但遣散很难,处理不好,会酿成极严重的问题。湘、淮军部队在遣散过程中,均出现过严重的哗变事件,如霆军就曾因欠饷发生过多次哗变。光绪二十二年(1896),盛宣怀曾对募兵之弊进行过反思,他认为:“盖募兵一事,无赖亡命兼收并蓄,来无所考,其弊一;少壮从军,衰老除汰,去无所归,其弊二;闻警增募,类驱市人,不教谓弃,其弊三;事定遣散,多为盗贼,遂贻民害,其弊四。”[238]可以看出,勇营之制尽管在历史上曾产生过积极作用,但本质上仅是为应对危局时的权宜之计。对清军而言,核心问题不在招募严格把关、保证新兵质量,不是随招随散,而是如何能将久历战阵的士兵留在部队,同时采取何种方式使国家兵员可以源源不断地得到补充。对于这些问题,传统的募兵制、世兵制,均不能给出满意的答案。
一些较有国际视野的人士已注意到西方采取普遍的征兵制所带来的好处,如许景澄就说,“查泰西陆军之精,推德意志国为最。德制:通国民人至二十岁,无贵贱皆入营为战兵”[239],因此,他主张仿照德国,实行普遍的义务兵役制。这样,一方面可以可靠地解决士兵来源问题,同时可以妥善地解决保证足够军力与士兵合理退出现役的问题。光绪二十二年(1896),盛宣怀正式提出仿照西制,实行普遍的征兵制的办法。主张简练新兵30万,“征选户籍可稽,未经罪犯,年在二十以上二十五以下,体质身干合格者,录为常备兵,入营教练。期以三年,退回预备兵;亦期三年,退为后备兵;亦期三年,退为民兵;期以五年,除其兵籍。自预备兵以下,平时在家服农,有事以次征集”[240]。这一办法,被袁世凯采纳,在创练北洋常备军时,对士兵服役年限作了规定:军分三等,即常备、续备和后备。常备军服役三年,发给全饷;三年后转为续备军,减成给饷;续备三年后转为后备军,军饷递减;三年后转为平民。[241]按照这样的办法,“六七年后,续备、后备均已有人,则以五千人之饷,可养二万候调之兵,永无仓猝召募、乌合成军之弊,于军政良有裨益”[242]。
清廷于光绪三十年(1904)颁布了《新订营制饷章》,规定:“军分三等:一曰常备军,选土著之有身家者充之,屯聚操练,发给全饷,三年出伍,退归原籍;一曰续备军,以常备军三年出伍之兵充之,分期调操,减成给饷,三年递退;一曰后备军,以续备军三年递退之兵充之,仍分期应操,饷又递减,四年退为平民。”[243]光绪三十二年(1906)产生了第一个全国性的兵役细则,包括“陆军常备兵退伍办法”“陆军续备兵章程”和“续备兵营制饷章”等三部分。规定,各营退伍兵由各镇统制在兵备处汇领退伍凭照,转发各营;由官长带送原籍,交当地续备军官弁、地方官及原保人共同点验接收,并办理入续备役手续;各兵在回到原籍后允许自谋生业,但地方政府和当地续备军官弁对其生产和生活适当给予照顾和约束。
除袁世凯的办法外,张之洞也借鉴德国和日本的征兵制,提出了征募制,这一制度不仅着眼于兵员的服务与退出机制,同时也强调要提高军人待遇及军人的社会地位。在人员招募环节制定严格的标准:“募兵之法,略仿日本征兵之制,寓征于募。先择本省郡县中风气刚劲朴实之区,选取士农工商之家安分子弟,或素有恒产,或向有职业、手艺,自足资生,并非待勇粮为生计者。”[244]为避免士兵遣散归籍后无所生业,为非作歹,从勇而变为匪,规定三年兵期满后即退为续备兵。“愿回籍执业者,听其发给凭照,优予奖励。……各府轮流征调,如此则用饷少而练兵多,且不致有乌合星散之弊矣。惟一省假如有常备军八千人,此项本省按籍征募之兵,前数年试办,大约通计不宜过全军人数三分之二。其三分之一将来是否仍参用客兵,抑或全行渐改土兵,应俟数年后各省临时体察情形,有无流弊,再行酌办。”[245]
征募制是介于募兵制与义务兵役制之间的一种兵役制度,它具有募兵制与义务兵役制两方面的特点。士兵虽仍是政府花钱雇募而来,但有家庭背景及服役年限等方面的规定。政府虽不完全负责安置士兵退伍之后的生活,但在士兵服续备役和后备役期间又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并要对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做一定程度的限制。[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