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评选程序

四、评选程序

1.评选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制定当次评选方案,下发通知组织评选。

2.个人申报。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单位申请。

3.单位推荐。所在单位严格依据条件评选,择优推荐,推荐人选须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由单位向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州属学校按照分配的名额直接推荐。

4.县(市)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评选。各县(市)依据本办法,拟定县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评选办法,并依此对各单位推荐上报人选的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研能力和示范引领作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命名县(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

5.县(市)初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分配的名额,依据综合评审情况在县(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中确定州级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州评审办公室。

6.州级评审。县(区)(包括州属学校)推荐上报人选按照80%入选率差额评审。州评审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推荐上报人选进行廉洁和师德审查、资格确认(基本条件)、业绩量化考核,审核情况报州评审委员审核确定州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人选。

7.公示认定。确定为州中小学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差额评选后未认定为州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人员,由县(市)命名为“县(市)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