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论法律

马克思恩格斯论法律

1.你们(资产阶级)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3.自由的每一种形式都制约着另一种形式,正像身体的这一部分制约着另一部分一样。只要某一种自由成了问题,那么,整个自由都成了问题。……自由终归是自由,无论它表现在油墨上、土地上、信仰上或是政治会议上。

4.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措施,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措施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获得了一种与个人无关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存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https://www.daowen.com)

5.法律是普遍的。应当根据法律来确定的案件是个别的。要把个别的现象归结为普遍的现象,就需要判断。判断是件棘手的事情。要执行法律就需要法官。如果法律可以自行运用,那么法院也就是多余的了。……法官有义务在把法律运用于个别事件时,根据他在认真考察后的理解来解释法律。

6.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7.如果认为在立法者有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而不切实际的幻想!既然法律是自私自利的,那么大公无私的判决还有什么用处呢?法官只能是一丝不苟地表达法律的自私自利,只能无所顾及地运用它。在这种情况下,公正是判决的形式,但不是判决的内容。内容已被法律预先规定了。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