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自由国家的宪政》

哈耶克:《自由国家的宪政》

自由主义宪政制度的奠基者为捍卫个人自由而提出的方法是权力分立。这种观念背后的含义是,强制之应当得到允许,只能因为是用来执行得到立法机构批准的对个人行为具有普适性的规则。不正如我们所知,分权并没有达到这一目的。这项原则若想有实际意义必须以一个法律概念为前提,即要根据法律自身的、独立于法律来源标准,去限定什么是法律。只有省把立法行为保留给一个特定的机构同时使它的权力仅限于这种行为时,说一种行为是“制定法律”的行为才会产生有意义的结果。

一个拥有无限权力的议会所处的位置,会使它利用这种权力照顾特殊群体或个人,不可避免的结果是,它会变成一个通过对特殊利益进行分配,以此为它的支持者提供特殊好处的机构。现代“全能政府”的兴起这项发展,以及有组织的利益迫使立法机构进行对自己有利的干预,都是因为赋予最高权威机构强迫具体的个人致力于特定目标的不受限制的权力而导致的必然和惟一的结果。一个仅仅限于制定普遍适用的公正行为规则的立法机构,因为这些规则对特定的个人或团体的作用难以预测,因而不会遇到这样的压力(因此,游说等现象是政府干预的产物,只要立法机构拥有干预特定群体的行为的权力,这种干预的规模必定会不断扩大)。(https://www.daowen.com)

注:哈耶克(1899—1992),奥地利裔英国经济学家,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生于奥地利维也纳。先后获维也纳大学法学和政治科学博士学位。20世纪20年代留学美国。先后任维也纳大学讲师、奥地利经济周期研究所所长、英国伦敦经济学院教授、德国弗莱堡大学教授等。1938年加入英国籍。哈耶克早期以研究货币和经济周期理论成名,提出货币投资过度理论。他相信资本主义经济本身有一种自行趋于稳定的机能,反对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干预。他把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滞胀的出现归罪于凯恩斯主义的理论和政策。哈耶克一直反对社会主义,反对计划经济,认为社会目标是个人目标的总和,社会目标不能抑制个人目标。而社会主义贬低人的个人目标,而遵从于社会的目标,限制了利己的动力。他的自由主义思想在西方国家学术界有重要影响。1974年他与瑞典经济学家缪达尔共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著有《货币理论和经济周期理论》《物价与生产》《资本纯理论》《通向奴役的道路》《法律、立法与自由》《货币的非国家化:共存货币理论与实践的分析》等。

——[奥]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冯克利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