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洪昌:《在尊严中感悟宪法》

焦洪昌:《在尊严中感悟宪法》

三十年来中国宪法的核心问题,我个人理解是宪法的作用问题,也就是说宪法在这个国家是不是真正发挥了作用。对这样一个问题,如果我们进行追问的话,其实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认识。我认为可以从三个角度认识这个问题,第一是观念,第二是制度,第三是一种时政。观念实际上是一种思想,或者说是理念的问题。制度是一种规则,或者说规范的问题。而时政是法在现实中的运行状态是怎样的。在谈到观念时,大家有一句话,“观念决定制度、制度决定行为”,也就是说你有什么样的观念就会设计什么样的制度,而有什么样的制度可能就会决定你有什么样的行为。

宪法怎么理解呢?这首先就涉及观念层面的问题。谈到宪法,首先就涉及对法的理解,什么是法。我在来广州的路上,打出租车,问司机怎么理解法。他说,法呢,要从文字上来说,三点水加一个去。我说你怎么理解三点水加一个去字呢?他说从出租车司机来看,三点水加一个去字,有水就有法,水在广东话就是钱的意思,没有钱还哪儿有什么法呢,没有钱什么事也办不成。我说你怎么理解法律?他说你看现在社会现象,哪一个不是花钱弄的,不是花钱就是找人,没有钱、没有人怎么寻求保护你的权利呢?

租车司机对法的概念居然是这么一个理解,是不是跟我们现在的法字是简化字有关系?中国传统的法字,左边也是三点水,水表示公平、公正,不平的话水就会流动,所以水是表示公平的。右边那个表示是一个独角兽,两边如果证据不清楚的时候,古人就会放独角兽出来,如果谁理屈它就会顶谁,因为它是神兽,它顶了谁谁就会败诉。底下是一个去字,去掉不公平就是公平,古人理解法实际上就是公平公正的概念。宝盖底下一个先字,这是现在的宪字。古人宪法的宪字不是这么写的,上半部分是“害”字上半段。“害”字“口”变成了一个“四”,立起来是一个“目”,也就是说有害的东西,不光是大家知道,而且要把它张贴出来,让人们看得见,所以这个“目”字就是人们的眼睛,用眼睛可以看得见的。光看见还不行,古人还加了一个“心”字,不光是我要听到、看到,而且还要让它进入到我们的内心世界,让我们内心里永远感应着。古人造“宪”字时,实际上有特定的含义。宪字在古人理解,将人类或者是人间最坏的事情宣示出来,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有害的东西宣示出来,这是很有深意的。

宪法体现权力授予的正当性

古人“宪”讲求示“害”,今天的宪法肯定有更广泛的意思。我个人理解,宪法最根本的目的和作用在于保护我们每一个人的尊严,尊严是包括在你的权利里最高的内容。

为什么说在尊严中感悟宪法,其实我的思考就是从这个角度来认识宪法。我们很多人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迄今为止制定了4部宪法,这其实是错的,我们只制定了一部宪法,就是1954年的宪法。1954年之后,我们都是宪法的修改,官方说法1次制宪、9次修宪,其中有3次是大修,1975、1978、1982年,6次小修改,1979、1980、1988、1993、1999、2004年。当然这还不包括1949年《共同纲领》,我个人以为1949年的《共同纲领》也是制宪。今天说宪法30年,是指1982年的宪法,就是我们的现行宪法,但是现行宪法不叫制定,你看在宪法三十年纪念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说我们修订修改颁布了现行宪法,我们不是制定现行宪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宪法,到现在已经有了30年的历史,我们说是三十而立。

对这部宪法怎么看、怎么理解呢?这部宪法在序言中有1901个字,写得比较长,其中最后两句是这样讲的:“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就是说,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并且说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1982年宪法从宪法的性质和特征这两个角度来说,第一次做了这样一个宣告,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什么是根本法呢?学术界理解就是两句话,宪法是普通法的立法依据,为普通法的制定提供依据,第二句话是普通法不能跟它相抵触。这两句话看起来很简单,但是实际来说,宪法是根本法。什么是根本法?宪法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所以它就是根本法。首先它是用了“确认”这个词,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其实这就是政权怎么来的问题,解决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宪法也要面向未来,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有了之后这时它就成为根本法。中国人所理解的根本法,一个是面向过去,对事实的承认,一个是面向未来,将我们的理想写进来,这就是宪法。但是这里也是值得讨论的,宪法将权力的合法性、正当性宣布了,怎么来将权力的合法性解决呢?这是宪法里最重要的问题。比如北大的一位教授提出,宪法是根本法,什么是根本法呢?他认为中国有9部根本法,最重要的根本法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这就是中国的根本法,宪法规定的根本法。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这个根本法怎么完成的呢?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取得了国家的政权,我打了江山,这是根本法,这是最重要的问题。但是你打了江山怎么坐江山(怎么执政),这是一个问题。所以休谟说过,事实问题不能直接推出价值问题,事实问题是存在的,价值问题是应当的。就是说你事实上打了江山,但是你凭什么执政、凭什么你永远执政呢,这是怎么从事实问题转化到价值问题,按照宪法来说必须求助于人民的制宪权,平时人民不出场,大家都在各家各户呢,但当制宪时人民要出场了,这时才能将事实问题转化为价值问题。

价值问题怎么转换?这次我听习近平总书记的报告,特别是关于宪法三十年的报告,其中他有一句话,他说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的关键是依宪执政。那么什么是依宪执政,这个宪是什么,这也是很重要的。首先就要解决权力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的问题,就是胡锦涛提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但是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可能都没有解决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就是权从哪儿来,这比用权更加重要,权从哪儿来优先于权怎么用这个问题。现在提出一个问题,可能在我们的观念上要有一个重大的变化,这就是权为民所赋,权是人民赋予你的,这是最重要的,这就是授权问题。事实如何转化为价值认同?世界各国最终还是要求助于代表,我授权委托你了,你就可以来行使这个权力,没有授予就没有权力。

宪法能限制权力的滥用(https://www.daowen.com)

既然是授予委托权力,那么这也就说明这个权力是有限的,这就是宪法的进一步作用,限制权力。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1215年就制定了《大宪章》,其根本目的在于限制国王的征税权,我们可以说立宪主义的原由其实是始于对国王征税的限制,而税收立宪主义和财政立宪主义是宪政的一个最根本问题,选举再其次,这就有了最早的宪政。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这样写道,在一个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我们可以发现西方对宪法的定义,第一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第二是手段,通过控制、约束政府权力的方式来达到目的。宪法的价值是保障人权和保障公民权利,那么怎么保障呢?通过约束、控制政府权力的方式来达到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目的。所以宪法最重要是调整两权,第一是人权,第二是主权。人权和主权,这两个权一般是西方人理解的宪法最根本问题。

人生而平等,这是不证自明的,美国人在出生时都享有三个权利,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这里反映的就是立宪主义的基本宪法观念,生命、财产、自由、平等,这四大权是先于政府的权利,我们老百姓说先来后到,先来的是生命、财产、自由、平等这些人权,政府和法律是后来的,政府法律存在的目的是保护生命、财产、自由、平等,这就是他们宪政的理念。

法国伟大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三权分立是一个手段,目的就是保护人权。孟德斯鸠立论的起点是一切掌握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掌握权力的人为什么会滥用权力呢?西方立宪主义追到最后就追到这样的概念,因为掌握权力的是人,如果人是天使我们就不需要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的话我们就不需要对政府施加内在外在的限制。所以首先假定人是容易滥用权力,因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首先将人想成坏人。

孟德斯鸠接着说,必须让掌握权力的人受到约束,使他们的权力不会滥用,就要施行分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要分开。立法权是人民派到国家里的代表;行政权是有了立法之后,国家派到社会的代表;司法权就是判断性的权力了,它是中立的。但是光分权这样还不行,还要让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如果权力之间没有制约的话,那么权力滥用还是没有办法解决。怎么制约呢?首先就是权之间相互制约,你有扩权的野心、我有扩权的野心,让野心对抗野心、让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但光这一招还不行,还可以用人民的权利人民的民权制约国家的公权,无论是选举权、表达自由、参政权、批评权、建议权等等,新闻自由的权利来监督政府,比如说微博,现在就提供了现代监督公权力的技术手段,人民可以更加广泛地随时监督政府,这是用民权来制约权力。最根本的一点就是这个国家要制定法律,要制定宪法,通过宪政和法制将权力控制住。所以说在一个国家里是权力支配法律还是法律支配权力,是这个国家实行人治还是法治的根本问题。我曾经问一个香港人,用一句话来说什么是法治。他说法治在我们看来,可能最根本的就是政府必须要听法院的,司法如果不能控制政府,你就没有法治,因为当警察权可以滥用时,司法没有办法,那还有什么法治呢?

宪法效力重在监督实施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什么叫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效力就是指的宪法的强制性和约束性,法理上来说法律效力有四个,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事效力、对人效力。宪法效力讲的是宪法适用时间、空间在什么范围有效、对哪些人有效、对哪些事有效。而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是在一个国家规范性文件体系里,宪法和其他的下位法如果发生冲突了,你怎么解决违反宪法的下位法,将它给撤销或确认无效这个问题,这是宪法的最高效力。

如果出现违宪现象,西方通常是采用有个司法机关或者是司法化机关来行使违宪审查权,德国、韩国是宪法法院,美国是最高法院。中国在违宪审查的时候,是由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来监督宪法的行使。为什么中国没有将违宪审查的权力交给法院呢,因为在中国的宪政体制里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政府、法院、检察院都是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由人大产生的法院,再来审查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这就比较麻烦了,所以中国最终还是将这个权力交给最高权力机关,人大以及人大常委会。中国现在违宪问题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规,就是国务院法规和政府地方性法规,现在由全国人大法工委下成立了备案审查室来解决问题,这应该说是可以解决的。现在最难的是,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如果违宪了怎么办?我的理解在中国宪政体制的设计上,全国人大是二元化机构,全国人大是立法机关也是权力机关,作为立法机关的人大低于作为权力机关的人大,全国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产生所有的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受它监督,人大实际上是一体两面,左手是权力机关的人大,右手是立法机关的人大,权力机关的人大来审立法机关的人大。

现在我们最大的问题是怎么来落实宪法。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宪法三十年时提出了一个重大命题,这就是宪法的权威和宪法的生命力都在于宪法的实施,就是说宪法能不能全面贯彻实施,这是宪法的生命力和权威所在,而宪法的实施我觉得除了依宪立法、依宪行政等之外,还要有一个监督,如果没有监督违宪审查也是不行。不光是实施宪法,更重要是监督宪法的实施,这个问题可能在走过三十年历程之后还是一个薄弱环节,也是我们未来需要进一步发展的。彭真在1982年宪法通过之后说过一句话,宪法能不能得到真正的实施全靠全体人民,这才是伟大的力量,不要求助于别人,而是要求助我们公民自己。

——《南方都市报》2013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