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二宪法”的四次修正

“八二宪法”的四次修正

我国曾先后四次对“八二宪法”进行了修正,其中1988年修改了2条,1993年修改了9条,1999年修改了6条,2004年修改了13条。每一次修正,都是对宪法的一次完善,都带动了我国法治进程的每一次进步。

确立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对“八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一是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二是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

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此次修宪最突出的是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在农村地区,确定取消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济制度。

这次修宪还将县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由三年改成了五年,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https://www.daowen.com)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确认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

在经济方面,一是确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修改了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据了解,这次修宪是历届修改条数最多、涉及内容最广泛的一次。

其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条文写入宪法。与此同时,在土地征收征用方面,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此次还进一步修改了人大代表的任期,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统一定为5年。

——《人民日报》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