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第二节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推动着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本节主要介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中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分别将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大致流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流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特殊方式、特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遵循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的重点与难点、相关案例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概述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流程

以交易方式为标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大致可分为进场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进场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是大家尤为关注的问题,具体而言,一般包括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前的准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后的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变更登记程序。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前的准备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之前需要完成进场前的准备工作,一般包括拟转让方及标的企业的内部决策、本次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拟定转让方案、审核批准、对转让标的进行审计与评估。

1.内部决策

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32号令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转让方及标的企业基于本次转让的内部决策除依据法律法规外,还需遵循转让方及标的企业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具体包括:确认转让标的、分析转让目的对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的影响、转让标的的价值分析、转让标的企业所具备的基础、提出对受让方的要求等。

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置方案应包括所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处置措施,例如劳动关系的处理、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社会保险的接续等。

3.拟定转让方案

转让方应当针对国有产权转让事宜拟定转让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行为合法合规性论证、转让收益的分配处置方案和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等),并报送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4.审核批准

(1)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其子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3)履行批准程序的主体: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5.审计与评估及备案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顺利进行,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专业化估价意见,转让方应当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与评估。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主体:经国务院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备案;经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办理核准与备案手续的主体: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该标的企业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程序具体如下。

一是申请备案。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给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所出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提出备案申请。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一般包括: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其他有关材料。

二是审核备案材料。国资监管机构或者所出资企业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三是确认备案。国资监督机构及所出资企业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评估依据是否适当;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程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程序往往是实务操作中备受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一般而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程序一般经历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意向受让、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等。同时,各个地区的产权交易机构根据32号令的相关规定,也发布了各自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具体操作细则。

1.受理转让申请

转让方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信息预披露或者正式披露的申请,并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

(1)转让方披露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交易条件、转让底价;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前五项内容。

(2)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的注意事项:根据32号令的规定,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条件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2.发布转让信息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

(1)转让底价的确定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降低转让底价的,新的转让底价若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2)信息披露期限

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3)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受让方的处理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3.登记受让意向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4.确定受让意向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5.组织交易签约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6.结算交易资金

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7.出具交易凭证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变更登记程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须前往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相应的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同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相应的国资监管机构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流程

在32号令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一般流程进行规定之后,各地的产权交易所分别制定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操作细则,以下总结了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联交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天津交易中心)和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重交所)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流程:

(一)北交所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流程

根据北交所发布的《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预披露转让信息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发布转让信息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流程如图2-1所示。

图示

图2-1 北交所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流程

(二)上海联交所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流程

根据上海联交所发布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受理转让申请操作细则》、《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披露信息操作细则》、《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具交易凭证操作细则》、《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非国有产权交易操作细则》、《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非公开协议转让项目登记操作细则(试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流程如图2-2所示。

图示

图2-2 上海联交所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流程

(三)天津交易中心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流程

根据天津交易中心发布的《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组织交易签约操作细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流程如图2-3所示。

图示

图2-3 天津交易中心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流程

(四)重交所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流程

根据重交所于2018年12月28日发布的《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规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流程如图2-4所示。

图示

图2-4 重交所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流程

四、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原则上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但是特定情形下,经过特定的审批程序,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一)非公开协议方式产权转让的情形

1.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非公开协议方式产权转让的定价

1.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2.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或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按照《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三)非公开协议方式产权转让的审核文件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的文件包括: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产权转让方案,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32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3]规定的可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情形,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产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其他必要的文件。

五、特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遵循的规定

除了一般情况下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定,当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导致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等特殊情况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不仅要遵守32号令,还要遵循相关行业的特殊规定。

1.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的重点与难点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具体实务操作中存在一系列的重点与难点,以下总结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内控决议的出具要求、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操作、产权交易合同关于“期间盈亏由原股东承担”约定的合法性以及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等实务要点。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可行性研究

1.确认转让标的。包括转让标的的价值,转让的是整体还是部分,如果是部分转让,那么涉及的份额是多少,是否涉及控股权的转移等。

2.分析转让目的对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的影响。合理规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会对转让方实施战略发展规划产生积极的影响。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应当经过多方论证,并被企业接受。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成为战略发展规划实施的重要环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目的必须与企业战略发展规划的目标相一致。

对于转让方来说,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目的之一是为了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各种资源,如市场资源、人力资源等,达到企业整体资源的优化,特别要借此引入新的经营机制,为企业实现战略发展规划奠定基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目的之二是为了实现国有资本的退出,并通过规范的市场运作,取得企业国有产权的市场最优价格。

3.转让标的的价值分析。由于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尚未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因此只能以产权标的的账面价值为基础,作出转让标的的价值分析。

4.转让标的企业具备的基础。除经济因素方面的基础,还包括改制动员过程中形成的职工思想的基本共识、出资单位和主管部门对企业改制思路的基本认同等非经济因素。

5.提出对受让方的要求。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条件。

6.综合选择。转让方要拿出多个研究方案,将多个方案进行比较,权衡利弊,形成最终决策,进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促进社会的稳定。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职工安置

职工安置方案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所涉及的职工经济补偿、一次性安置费标准,社会保险、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障关系的接续方式,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以及再就业等问题的解决或处理方案,构成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批的重要内容。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与落实集中体现了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发生之前,转让方就应当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和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当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将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时,转让方必须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同时,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不仅要遵循《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般性法律规定,还要遵循有关部门的相关政策。职工安置方案应包括所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处置措施,一般包括:

1.劳动关系的处理。转让标的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应根据标的企业在产权转让后重组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一般包括:(1)劳动关系的变更(劳动关系变更时要考虑职工工龄是否连续计算、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承继等问题);(2)劳动关系的解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人员重组时,需要解除原来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就应该按照相应规定支付补偿金);(3)确立新的劳动关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后,如果需要重新调整劳动用工制度和安置人员,则需解除原来的劳动关系,同时也需要通过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以适应企业新的发展需要)。

2.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标的企业拖欠职工债务包括应发的工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费用。拖欠职工债务处理方案可以单独制订,也可以包括在职工安置方案之中。

3.社会保险的接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后,劳动关系发生变更或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企业必须及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职工安置方案应对具体手续进行明确。

(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

企业在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应准确掌握转让标的企业的债务状况,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应当真实全面地反映转让标的企业全部债权债务,防止标的企业利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逃避债务,故意遗漏、隐匿资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都必须进行公告,进行债权申报登记。债权债务处理方案主要包括:

1.明确债务的承担及清偿的办法。债权债务处理方案应当依法根据债务的性质和种类分别提出不同的落实解决办法。涉及债权人担保物权的,要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及金融机构债权的,要事先与金融机构协商,作出适当的安排;涉及职工负债的,要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作出妥善处理(涉及职工利益的,通常都在职工安置方案中作出具体安排)。

2.保障清偿的有效措施。在债务处理方案中,必须就方案内容如何贯彻落实提出明确保障措施,确保处理方案最终得到执行。

(四)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决策主体

1.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总经理办公会应对产权转让方案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实际可操作性进行详细的讨论并得出结论。

2.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3.国有控股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本公司公司章程决定,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优先购买权操作实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该条款明确了国有股权进场交易在适用《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同时,也可参照产权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然而鉴于交易规则的效力较低,在实务中如何正确把握“参照”,仍需进一步探讨。

各地的产权交易所对这类问题的处理并无统一的规则,这里主要根据上海联交所制定的并于2019年8月1日施行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沪联产交〔2019〕55号),对国有股权转让项目在上海联交所进场交易时,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行权”)及相关注意事项作一简单介绍。

1.股东对国有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

股东对国有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包括场内行权和场外行权两类。

场内行权,指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其他股东向上海联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按公告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就标的公司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市场价格表示行权的方式。

场外行权,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未向上海联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或未按公告约定交纳交易保证金的其他股东,就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最终市场价格,在转让方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表示行权的方式。

此外,转让方要求其他股东只能以场内行权方式行权的项目,应当取得标的公司所有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向上海联交所就其要求其他股东只能场内行权作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

2.在上海联交所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方式

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在上海联交所对国有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方式如图2-5所示。

图示

图2-5 上海联交所对国有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操作方式

3.其他注意事项

(1)公司章程对其他股东行权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转让方与其他股东对行权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转让方将对标的公司债权与股权进行捆绑转让时,其他股东主张行权的,应一并受让。其他股东与外部投资人组成联合体参与受让的,该联合体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但未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视为不放弃优先购买权。最终市场价格产生后,其他股东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对是否行权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六)在不同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股权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差异比较

根据现行有效公司法的精神以及国家促进经济发展的要求,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无论是股东内部之间的转让还是对外转让,一般而言,属于公司自治范畴,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然而,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涉及国有股权,其作为国有资产,交易流程不仅要受《公司法》等一般法律法规的约束,同时也受制于《企业国有资产法》和32号令等法律法规关于进场公开交易的有关规定,而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针对国有产权的交易也制定了一系列不同的交易规则。这里旨在结合部分产权交易所(以上海、北京为例)制定的交易规则,对国有股权转让项目中,股东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行权”)及相关注意事项作一简单介绍,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可能引发的诉讼和产权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纠纷和争议进行分析。

1.不同产权交易机构间交易规则的差异

如前所述,针对国有股权转让项目,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操作流程,各地的产权交易所并无统一的规则,甚至会出现明显差异,以上海联交所制定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沪联产交〔2019〕55号,以下简称上海联交所操作指引)与北交所制定的《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以下简称北交所操作细则)为例,两者的主要差别如下:

表2-5 上海联交所操作指引与北交所操作细则差异

图示

续表

图示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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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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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思考与建议

从上述对比表可以看出,不同产权交易机构制定各自交易规则具有一定的差异,例如,北交所要求转让方在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前,应就股权转让事项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对通知的一般内容进行罗列,但上海联交所并未对转让方如何通知其他股东进行强制规定,仅仅要求其在递交信息披露申请时书面承诺已就转让事项履行了通知、征询其他股东意见的义务;对于股权与其他权利的捆绑转让,上海联交所只规定了股权与债权的捆绑方式,北交所则规定不仅可以捆绑债权,还可以捆绑其他资产;对于公告期满只征集到其他股东且为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情况,上海联交所规定的是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但北交所在此基础上,亦认可在转让方与场内行权的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形下,通过协商方式来确定受让方;对于在公告期满同时征集到其他股东和非股东意向受让方的情况下确定受让方的方式,两个产权交易机构的操作亦有所差异等。

此外,由于交易规则的效力较低,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能否完全得到支持也是存在争议的。比如,最高院2016年第5期的公报案例[中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4]]指出,虽然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但因产权交易所并不具有判断交易一方是否丧失优先购买权这类法律事项的权利,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且股东未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未进场交易,并不能根据交易所自行制定的“未进场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交易规则[5],得出其优先购买权已经丧失的结论。这对产权交易机构而言,未尝不是一种冲击。

而对于转让方而言,其可能会觉得自己完全按照产权交易机构制定的那套复杂交易规则要求的程序,最终却可能因为交易规则的效力较低导致前功尽弃,退出不成反而大大增加了成本。虽然上海联交所已就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指引进行了修改,使其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述司法实践的要求;但对于类似的情况,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我们建议转让方应审慎面对,将国有股权退出时应当遵循的规则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中予以固定,以达到约束其他股东的目的。

(七)产权交易合同关于“期间盈亏由原股东承担”约定的合法性

随着国资国企进场交易项目的增加,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也频频发生。虽然在实务操作中,产权转让一般优先适用企业国有资产法、32号令等法律法规,但其作为公司股权转让的一种特殊类型,同时亦受《公司法》的调整。就产权交易合同的签署而言,亦须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过程中,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必备条款外,转让方与受让方常常会针对转让标的的不同情况,协商设置其他约定条款。而约定条款的效力往往成为双方后续产生相关纠纷的焦点问题。以下对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从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日止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原股东享有或承担”的条款是否违反《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进行简要论述。

转让方与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中关于“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生效日期间的盈亏由原股东享有或承担”的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交易惯例,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按约履行。而《公司法》有关利润分配的程序性规定,调整的是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公司股权转让所产生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无关。

一般而言,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与受让方依法在产权交易机构完成相关流程,各自依照产权交易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完各自义务,在前往工商登记机关完成股东变更登记后,受让方才取得对外公示的标的公司股东资格。或者,在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前,标的公司将受让方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后,受让方实际取得标的公司股东资格。而在受让方名称记载于标的公司股东名册或完成股东登记备案前,受让方对于标的公司而言只是外部第三人,只能依据转让方和受让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无法适用调整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公司法》相关规定。

因此,就目前而言,转让方与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中关于“从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日止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原股东享有或承担”的约定,在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会被认定有效。

(八)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32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时,法律意见书已成为提交审核的必备文件,对于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言,我们概括为以下几个部分:

1.基本法律关系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2)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及材料清单。

(3)律师事务所的声明和承诺。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各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1)说明转让标的企业的注册成立时间、登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说明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是否具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资格。

(2)说明转让方企业的注册成立时间、登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说明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是否具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资格。

(3)说明受让方(为企业时)企业的注册成立时间、登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说明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是否具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资格。

3.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情况

(1)说明转让标的企业是否持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说明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及国有权益比例及金额。

(3)说明转让方向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投入情况。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内部审议程序履行的情况

(1)转让标的企业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根据标的企业章程说明产权转让是否为该企业适格的权力机构及或决策机构进行(如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会议的审议程序和审议结果是否合法。

(2)转让标的企业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根据标的企业章程说明产权转让是否为该公司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是否为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会议审议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3)转让标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据标的企业章程说明该国有股权转让是否已经取得股东会同意。

(4)企业国有产权转计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说明是否听取了转让标的企业职工大会的意见,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已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5)若内部审议的程序和结果均符合法律规定,说明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尚需转让方或有权批准的部门决定与审批。

5.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审计、评估及定价的合法性

(1)对标的企业是否已履行审计、评估及备案手续进行确认,并就相关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说明。

(2)对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定价方案、定价结果的合法性进行说明。

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的合法性

(1)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是否符合32号令的规定进行说明。

(2)就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是否已依法获得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或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的文件进行说明。

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合法性

(1)说明方案中对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基本情况的介绍与律师查证的相关资料是否相符。

(2)说明方案中对企业因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是否与律师查证的相关情况一致。

(3)说明方案中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与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内容是否一致;说明产权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各项费用的解决方案和有关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方案是否合法。

(4)说明方案中对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是否合法。

(5)说明方案中对于转让标的的交易定价方案是否依法合规。

(6)说明方案中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的处置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现有国有资本收益处置的相关规定。

(7)说明方案中拟订的拟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内容,是否有因重大遗漏而引起重大误解的情况。

8.重要说明事项

可以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报请决定或批准前存在或出现的其他重大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产权权属问题,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由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问题;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方案中提出的转让标的企业的重组方案问题等。

9.结论意见

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各方的主体资格、转让的内部审议、转让交易价格、转让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等进行概括总结,说明该法律意见书与其他材料一并向有权决定或审批的企业或部门报送,是否还存在尚未解决的法律问题。

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案例分析

在国企混改进程中,出现了不少具有典型意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案例,下文将列举两个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案例】Z投资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方式混改

Z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亿元,是某央企集团Z公司旗下运营管理金融业务的专业化公司,由Z公司持股100%。

2017年4月19日,Z投资公司披露将通过“增资+股权转让”的方式拟募资总额80亿元,其中以增资入股的形式募集资本60亿元,再以增资价格向投资方转让价值20亿元的股权。最后Z投资公司实际募集资金69亿元,新股东持股比例合计约35%,Z公司的持股比例变为65%。

混改对Z投资公司的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采用“增资+股权转让”结合的方式,Z投资公司可以引入战略投资者,进一步降低国有资本持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此次混改引入了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系新股东之一),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国企混改项目未来将得到该基金的助力的趋势。

【案例】未进场的国有产权交易引发的纠纷

A公司是32号令规制的国家出资企业。A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全权委托B公司投资一笔数额巨大的法人股。于是,B公司以此法人股为标的,以委托人身份与C拍卖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来,C拍卖公司对上述股权进行了拍卖,由D投资公司以最高价买受。根据这一拍卖结果,B公司(出让方)与D投资公司(受让方)签订了《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

后来,A公司的上级单位致函A公司,认为标的股权处置应由股东会决定,要求设法中止股权交易。A公司向D投资公司发出《关于中止股权变更有关事宜的函》,决定中止标的股权办理变更手续,导致D投资公司无法受让标的股权。原告D投资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履行《法人股股权转让协议》。

法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董事会决议,虽然未标明为“授权委托书”,但其内容已体现授权委托的意思表示,符合授权委托的基本要素。依法应认定A公司已全权委托B公司办理转让标的股权的事宜。讼争的标的法人股权系国有资产,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转让国有产权应当履行审批、评估程序,并且按规定进入产权交易场所交易。本次股权转让的过程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转让行为无效。

由此可见,进场是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必须程序(没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若是没有进场的产权转让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