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中的融资法律实务
2026年03月10日
第五章 国企混改中的融资法律实务
第一节 国企混改融资的主要形式及法律问题
第二节 引入民营企业参与混改法律要点问题
第三节 引入私募投资基金法律要点问题
第四节 引入外商投资者参与混改法律要点
本章导读(https://www.daowen.com)
由于国有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核心及重要地位,国有资本的收益和回报率的提高、国有企业的活力与效率增长,直接影响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所以本轮国企混改与以往国企改革不同之处在于强调通过国有资本布局的优化,通过国企混改,实现国有资本的收益性、流动性与公平竞争的市场化原则,进而实现“增强我国经济的质量优势”。
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作为国企改革顶层设计的配套文件,54号文明确提出鼓励非公有资本、支持集体资本,有序吸收外资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非公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支持集体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序吸收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所以,国有企业混改中的融资,不但解决了国有企业发展的资金问题,改善国有企业负债状况,还能通过引入非公有资本,实现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与公司治理规范化,解决国有企业治理与经营效力问题,即通过融资来达到“混”与“改”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