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之企业增资
本节所述企业增资特指通过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进行国企混改的另一重要形式,企业增资有利于扩大国有企业的生产规模,调整股东结构,引进战略投资者。本节将分别从企业增资的大致流程及注意事项、企业进场增资流程及注意事项、企业增资的特殊方式、企业增资操作的重点与难点、相关案例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企业增资概述
企业增资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除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以外的增加资本的行为。
二、企业增资流程
企业增资的主要步骤可以分为进场前的准备、进场交易程序以及变更登记程序三块内容。进场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企业内部对增资进行方案制定、决策、批准、评估。正式进场的程序在各地产权交易机构的操作细则中有具体规定。企业增资进场程序完成后,还应及时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一)企业增资进场前的准备
企业进场增资之前需要完成进场前的准备工作,一般包括制定增资方案、内部决策、审核批准、审计与评估。
1.制定增资方案
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内部决策
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32号令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3.审核批准
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由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出资企业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由该子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4.审计与评估
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在国有企业进行增资准备工作前期进行尽职调查,对其摸清自身整体发展状况,及早发现并解决问题有很大帮助,为此后制定与实施国有企业增资方案奠定基础。按照《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的情形: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二)企业增资进场交易程序
企业增资进场交易的程序也是实务中颇受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各个地区的产权交易机构也纷纷发布了企业增资进场交易的操作细则。一般而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程序主要包括发布增资信息、登记投资意向、确认投资主体、签订增资协议并出具交易凭证。
1.发布增资信息
(1)信息披露期限: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
(2)信息披露内容: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募集资金用途;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投资方的遴选方式;增资终止的条件;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2.登记投资意向
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增资企业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
3.确定投资主体
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4.签订增资协议并出具交易凭证
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将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企业增资变更登记程序
企业增资交易完成后,增资企业须前往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相应的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本占企业实收资本比例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相应的国资监管机构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三、企业进场增资流程
32号令仅对企业增资的一般流程作出规定,并没有规定详细完整的进场增资程序,为保证企业增资进场交易顺利进行,各地的产权交易机构分别制定了企业增资进场交易的操作细则,以下总结了上海、天津、重庆三个地区的产权交易机构的企业增资进场交易流程。
(一)上海联交所对企业进场增资流程
上海联交所于2019年8月14日发布了《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试行)》、《企业增资业务择优确定投资人操作流程(试行)》和《企业增资业务受托机构工作指引(试行)》。根据《企业增资业务规则(试行)》规定,企业进场增资的流程为:受理增资申请、发布增资信息、登记投资意向、确定投资主体、出具增资凭证。具体流程如图2-6所示。

图2-6 上海联交所对企业进场增资流程
(二)天津交易中心对企业进场增资流程
天津交易中心于2018年5月30日发布了《天津产权交易中心企业增资业务操作规则(试行)》,其中规定了企业进场增资流程为:对接增资需求、受理增资申请、披露增资信息、登记投资意向、组织择优活动、出具增资凭证。具体流程如下图2-7所示。

图2-7 天津交易中心对企业进场增资流程
(三)重交所对企业进场增资流程
重交所于2018年12月28日发布了《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增资业务规则》,其中规定了企业进场增资流程为:受理申请、信息发布、意向登记、交易组织、资金结算、凭证出具。具体流程如图2-8所示。

图2-8 重交所对企业进场增资流程
四、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
1.非公开协议增资的情形
(1)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情形包括: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2)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情形包括: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企业原股东增资。
2.非公开协议增资的审核文件
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企业增资,在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时,应当审核的文件包括: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增资方案;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32号令第三十八条第(一)、(二)、(三)、(四)款情形[6]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增资协议;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其他必要的文件。
五、特殊企业增资应遵循的规定
企业增资若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六、企业增资操作的重点与难点
在企业增资流程的具体实务操作中存在一系列的重点与难点,以下总结了企业增资信息预披露或预公告、企业原股东的优先增资权、企业增资项目的内部决策以及非公开协议增资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等实务要点。
(一)企业增资信息预披露或预公告
为了让国有企业有效了解市场上有参与增资扩股意向的投资者的相关情况,帮助国有企业广泛征集意向投资方,避免未来出现无投资者或优质战略投资者参与摘牌或意向投资者数量过少的情况,同时基于国有企业自身的实际需求,可在发布正式增资公告前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信息预披露或预公告。
目前,北交所和上海联交所均可为混改企业提供增资信息预披露或预公告服务。预披露信息一般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增资条件、投资方资格条件等内容。在预披露信息发布期间,产权交易所会及时向增资企业反馈意向投资方征集情况,也可组织增资企业与意向投资方洽谈,协助增资企业修订完善增资方案。
(二)企业原股东的优先增资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在增资时,应事先征求原股东意见,若原股东放弃增资行为,原股东需出具放弃增资的书面文件;原股东不放弃增资,需按增资公告要求方式行使优先增资权。原股东仅能在实缴的出资比例范围内享有优先增资权,且该权利属于原股东的专有权利,不得转让、转移。
(三)企业增资项目的内部决策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因此,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非公开协议增资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32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国资监管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法律意见书已成为提交审核的必备文件,对于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而言,我们概括为以下几个部分:
1.基本法律关系
(1)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
(2)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及材料清单。
(3)律师事务所的声明和承诺。
2.增资企业和投资方的主体资格
(1)说明增资企业和投资方的注册成立时间、登记注册号、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说明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说明增资企业和投资方是否为依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是否具备企业增资扩股的主体资格。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内部审议程序履行的情况
增资企业、投资方是否根据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增资事宜取得了内部有权机构(董事会、股东会)的批准,其批准程序是否依法合规。
4.企业增资方案的合法性
(1)增资方案中对投资方基本情况的介绍与律师查证的相关资料是否相符。
(2)方案中对企业增资行为的有关论证情况是否与律师查证的相关情况一致。
(3)该增资事项采取非公开协议增资的方式是否符合32号令关于非公开协议增资方式的规定。
(4)各方是否就增资事项签订了《增资协议》,增资协议的各条款约定是否符合《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5.企业增资定价是否依法合规
(1)说明企业增资是否履行了相关审计、评估及备案程序,且上述程序是否依法合规。
(2)说明企业增资的定价方式及/或定价结果是否依法合规。
6.结论意见
就企业增资各方的主体资格、内部审议、增资方案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等进行概括总结,说明该法律意见书与其他材料一并向有权决定或审批的企业或部门报送,是否还存在尚未解决的法律问题。
七、企业增资案例分析
在国企混改进程中,出现了不少具有典型意义的企业增资案例,下文将列举两个典型案例进行介绍分析。
【案例】L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混改
L公司是上海市国有控股特大型企业集团。在2013年进行混改之前,职工持股会持有L公司36.43%的股权,而国资股东持股比例为60.68%。
后来,L公司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方式进行混改。2013年年底,L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引进平安创新资本等5家战略投资者。该5家机构以5.62元/股的价格,联合向L公司增资117.29亿,占增资后股本的20.2%。引进5家战略投资者后,L公司的职工持股会持股比例稀释至不到29%,国有股降至50%以下。
不难发现,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甚至放弃控股权以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引入更多战略投资者,激发国有企业活力,促使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案例】内控决议瑕疵引发的纠纷
自然人A为甲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的小股东,因家中急需用钱而抽回出资款。后甲公司拟通过增资的方式进行混改,但在没有通知A的情况下就做出了关于增资的股东会决议。该增资决议作出后一个月,A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其股东身份并撤销该增资决议。
法院认为,A从甲公司抽回出资款,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A仍属于甲公司的股东。甲公司召开关于增资的股东会,未通知全体股东到会,股东会召开的程序违法,故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该增资决议。
因此,以增资方式进行混改时一定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的内控程序,要注意作出内控决议的权力机构、内控决议的程序、内容、表决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