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IPO审核法律实务要点
一、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与科创板定位
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之一,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其权属的合法合规性是基本要求,体现为外部登记和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及权属保护体系,涉及知识产权授权许可或者权利共有的情形需予以关注,确保拟上市企业在可预见的期限内,不会由于知识产权保护而导致企业经营出现不利变化。许多核心技术从法律层面看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同时从技术角度以及对企业生产经营重要程度的角度看,需特别关注其在众多知识产权中“脱颖而出”的特点,即其“核心”性。如果说一般知识产权的权属不利变化可能对拟上市企业资产及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评估,那么“核心技术”这类知识产权的权属不利变化甚至可预见的潜在不利变化甚至纠纷等事项的出现,将直接影响拟上市企业是否具有持续经营的能力,即是否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此外,拟上市企业要在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科创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是企业自身所拥有的科技创新能力与成果,而一个企业科技创新成果数量最好的体现,就是企业所拥有的专利数量。以首批上市的科创板企业为例,根据科创板申报书披露,光峰科技在全球范围内获授权专利792项,同时正在申请授权的专利超700项;福光股份拥有175项发明专利、166项实用新型专利和4项外观设计专利;澜起科技已获授权的国内外专利达90项,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39项;安集科技及其子公司共获得190项发明专利等。拥有数量可观的高质量专利,最直观的利好是可基于技术垄断取得优势市场地位,将非核心技术专利授权许可也可获利。拥有核心产品专利、高价值专利,能够加强投资者对企业经营及发展的信心,有助于提升品牌形象。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关系到企业未来能走多远。
科创板对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的要求是目前IPO中最高的,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发行条件中首先要求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中明确了保荐机构应当准确把握科技创新企业的运行特点,充分评估企业科技创新能力,重点关注以下事项:(1)是否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核心技术是否权属清晰、是否在国内或国际领先、是否成熟或者存在快速迭代的风险;(2)是否拥有高效的研发体系,是否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是否具备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基础和潜力,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管理情况、研发人员数量、研发团队构成及核心研发人员背景情况、研发投入情况、研发设备情况、技术储备情况;(3)是否拥有市场认可的研发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及新药批件情况,独立或牵头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情况,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项及行业权威奖项情况;(4)是否具有相对竞争优势,包括但不限于所处行业市场空间和技术壁垒情况,行业地位及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优势及可持续性情况,核心经营团队和技术团队竞争力情况;(5)是否具备技术成果有效转化为经营成果的条件,是否形成有利于企业持续经营的商业模式,是否依靠核心技术形成较强成长性,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应用情况、市场拓展情况、主要客户构成情况、营业收入规模及增长情况、产品或服务盈利情况;(6)是否服务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否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等国家战略,是否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荐机构应当在《关于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要求的专项意见》中披露相关核查过程、依据和结论。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9“《上市审核规则》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对此应如何把握?”的解答中,亦从发行人自我评估、保荐机构的相关要求、上交所审核中的关注要点进行了明确的指引;同时,在问题10“《上市审核规则》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对此应当如何理解?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的答复中,对发行人研发产生和拥有先进核心技术的产权,同时必须拥有将该核心技术应用于生产、取得相应的营业收入等重要性,进行了强调,二者缺一不可,具体要求如下。
1.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的理解
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是指企业的主要经营成果来源于依托核心技术的产品或服务。一是发行人能够坚持科技创新,通过持续的研发投入积累形成核心技术。二是发行人主要的生产经营能够以核心技术为基础,将核心技术进行成果转化,形成基于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如果企业核心技术处于研发阶段,其主要研发投入均应当围绕该核心技术及其相关的产品(服务)。三是核心技术的判断主要结合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整体技术水平、国内外科技发展水平和趋势等因素,综合判断。
2.发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信息:(1)报告期内通过核心技术开发产品(服务)的情况,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产品(服务)的生产和销售数量,核心技术产品(服务)在细分行业的市场占有率;(2)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中,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所产生收入的构成、占比、变动情况及原因等。
3.保荐机构核查要求
保荐机构应结合发行人所处的行业、技术水平和产业应用前景,重点核查以下事项:(1)发行人的研发投入是否主要围绕核心技术及其相关产品(服务);(2)发行人营业收入是否主要来源于依托核心技术的产品(服务),营业收入中是否存在较多的与核心技术不具有相关性的贸易等收入,核心技术能否支持公司的持续成长;(3)发行人核心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的主要内容和计算方法是否适当,是否为偶发性收入,是否来源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4)其他对发行人利用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的情形。
保荐机构应当就发行人是否“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发表明确意见。保荐机构在全面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应审慎选择并推荐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上市,督促发行人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三条,“发行人应结合科创企业特点,披露由于重大技术、产品、政策、经营模式变化等可能导致的风险”,包括技术被替代风险、未充分发掘风险、权属风险、申请风险、不授权风险、失效风险、被无效风险、被侵权风险、诉讼风险、许可风险、实施风险等;第五十四条:“发行人应披露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及技术来源,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和对行业的贡献,披露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及具体表征。披露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取得专利或其他技术保护措施、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和贡献情况……”
二、核心技术人员认定及稳定性
由于科创板的科技属性,对于核心技术人员的要求也高。根据《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行条件要求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特别是核心技术人员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前款事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及稳定性,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6“对发行条件中发行人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应当如何理解?”的解答中,对发行人的相关行为指引、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予以了明确。
在以往传统板块的IPO审核中,审核部门重点关注的是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科创板第一次把核心技术人员的认定和稳定性要求提了出来,就是为了强调其科技属性,同时在股权激励上给予更多的操作空间。
三、股东出资、股本演变及股份权属清晰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发行条件要求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
关于股东出资、股本演变及股份权属方面的问题,和传统板块的IPO关注事项一样,强调合法合规(股东出资、公司改制、国有股东进入及退出、相关税款缴纳等)和无纠纷及潜在纠纷(股权代持、股权转让等)两类主要条件的满足,同时也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不正当的利益输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题3“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或者改制瑕疵的,中介机构核查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的答复中,对发行人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等存在瑕疵,或者发行人历史上涉及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存在瑕疵的情形,相关的发行人的整改要求、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予以了明确。
发行人股本演变中,有一个重要的环节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板块IPO的审核要求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未弥补亏损,或者整体变更时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但因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报表而致使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针对此类企业的发行人,应当自完成整体变更的工商登记后运行满36个月。而科创板特别对此给予了豁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3“发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的答复中,对发行人的相关行为指引、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予以了明确。
发行人历史沿革中的历次股本演变的真实性和无纠纷性的确认十分重要,尤其是涉及员工持股、大量的自然人持股的情况,由于出资及股权变更、价款支付的留痕经常不规范,因此本类股东最容易出现股权纠纷的情况,为此,《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题1“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等情形的,发行人应当如何进行规范?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的答复中,对发行人的相关行为指引、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予以了明确。
为防止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情形,对于突击入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题2“发行人申报前后新增股东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股份锁定如何安排?”的答复中,对发行人的相关行为指引、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予以了明确。
在审核实践中,上交所审核部门关于历史沿革的主要反馈问题(需保荐机构和律师答复部分)集中在以下几类:1.关于历史沿革中的股权转让、增资等事宜;2.关于无形资产出资;3.关于历史沿革中的出资/改制瑕疵;4.关于发行人申报前一年内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引入的新股东;5.关于历史沿革中存在股权代持;6.关于国有股东、国有股权。
四、实际控制人认定及稳定性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发行条件要求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这旨在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经营的能力,以便于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经营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由于公司控制权往往能够决定和实质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经营管理层的任免,一旦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决策、组织机构运作及业务运营等都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给发行人的持续发展和持续经营能力带来不确定性。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根据《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的规定,“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1.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权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以及其他内部治理情况,客观、审慎地认定控制权归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控制:(一)持有上市公司50%以上的股份,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二)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任免;(四)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可以实际支配或者决定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重要人事任命等事项;(六)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的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题5“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的答复中,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予以了明确。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题6亦对“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发行人股东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如何安排?”进行了明确答复。
五、员工持股平台及股权激励
科创板由于科技创新的属性,鼓励员工参与持股计划,把员工的利益和公司利益绑定,共同发展,由于被激励员工全部直接持股发行人一是不利于公司决策的效率,二是不利于员工股权管理(进入、退出持股等),三是有时候在非公众公司发行人股东不超200人的条件上无法满足,因此,发行人中存在大量的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的操作,员工对发行人间接持股。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1“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的答复中,对发行人的相关行为指引、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予以了明确。
区别于传统板块,科创板允许发行人首发申报前制定期权激励计划并在上市后实施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2“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的答复中,对发行人的相关行为指引、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予以了明确。
六、机构投资人股东资格、“对赌协议”
股东适格性问题属于企业上市主体资格问题,而主体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企业上市的最基本要求。
股东适格性主要是指企业在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时候作为发起人的身份,以及发行人在申报时、上市后的股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可以被登记为股东。适格的股东,即要求公司的股东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或限制成为企业股东的情形。其中,目前市场上对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的机构投资者的资格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发布《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开立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私募投资基金开立证券账户必须提供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登记备案证明文件。因此,私募投资基金如未经登记备案,将无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进而影响其投资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关于与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核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问题与解答》,中介机构应对相关投资者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对赌协议”,早就成为VC/PE投资的潜规则。在创业型企业投资、成熟型企业投资中,都有“对赌协议”成功应用的案例,最终企业也取得了不错的业绩。关于“对赌协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与《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第五条规定一致。《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题10“部分投资机构在投资时约定有估值调整机制(对赌协议),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的答复中,对发行人的相关行为指引、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予以了明确。
经查询,近年来,拟IPO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于存在“对赌协议”情形的处理方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别:一是首次递交申报材料前无条件终止“对赌”条款;二是向监管层提交IPO申请时终止“对赌”条款;三是签署附带效力恢复条款的中止协议。
为满足拟IPO公司申报IPO的要求,投资机构股东通常愿意配合拟IPO公司清理“对赌”条款,但为防止相关条款解除后若IPO失败则无法保障投资人的利益,财务投资人可能要求与拟IPO公司或其控股股东签署附带恢复“对赌”条款效力的补充协议。也就是说,同意在拟IPO公司申报IPO前中止执行“对赌”条款,在特定情形下(通常为IPO失败或一定期限内未完成IPO)将恢复“对赌”条款的效力。
结合近年来IPO审核案例,采用此种解决方式的过会案例较为稀少,除越博动力(300742.SZ)及铂力特(688333.SH)等极少数附带效力恢复条款的“对赌协议”顺利通过审核外,大部分在首次提交IPO中申请时签署附带“对赌协议”效力恢复条款的拟IPO公司,均在后续审核或上会过程中与财务投资人签署了彻底解除“对赌条款”的协议。
七、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及团队稳定性
董监高人员合法合规的任职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规避经营风险的核心。董监高的任职资格需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需要进行人员调换。关于团队的稳定性,企业还需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要求,对董监高人员的变动慎重对待,以免出现变动过于频繁,核心人员离职,令监管机构认为公司管理团队不稳定。
《公司法》明确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置要求,以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此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明确了禁止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类型,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要求更高。
关于董监高在外兼职,原则上来说,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在外兼职要严格遵守不得在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的要求,也就是人员独立性的要求,但是在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任职,只要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管理运营且有合理原因,一般是可以接受的,但其他兼职单位涉及高校及事业单位等,则需要核实是否违反了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任职资格规定及其兼职单位的内部规定,一般需要取得兼职单位的证明,此外,前述兼职不能占用公司的关键人员在公司的履职精力。
对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曾在竞争对手/同类型行业公司任职的,需要特别关注相关竞业禁止、保密、职务发明等知识产权的纠纷风险,以及是否存在不正当的利益输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6“对发行条件中发行人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应当如何理解?”的答复中,对发行人的相关行为指引、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予以了明确。
八、业务合规性及资质
公司在生产经营方面受到包括工商、税务、环保、劳动和社会保障、安监、质监、海关、外汇及特定的行业监管等行政机关的管辖,如违法违规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公司需要受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约束,如违法违规可能导致业务行为无效。例如,公司生产经营中取得订单的方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需要招投标,如未履行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等,是否导致业务合同无效、收入返还,是否可能引起相关的处罚等,均是审核部门关注的问题,尤其是一些特殊的行业,如建筑类行业,客户主要是为政府或者国有企业的公司,以中国通号为例,其审核问询中,多轮涉及其生产经营的资质和合法合规性问题。
拟上市企业需要具备从事现有业务的合法资质,其从事现有业务必须取得必要的批准和许可方能生产经营。从申报文件和中介机构核查的内容来看,向上交所报送的文件中包括企业的各种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也包括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任何开展业务需要的资质都需具备,这是企业上市的基本要求。
从目前监管机构审核企业的反馈意见中可以看出,业务合规性和资质都是常规要核查的问题,企业和中介机构需要就公司的具体情况对监管机构如实披露并发表合法合规性意见。
本部分的核查和相关问题的处理,需要中介机构对发行人所在的行业,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甚至行业惯例性操作,均非常熟悉。(https://www.daowen.com)
九、主要客户、供应商、经销商及外协生产等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明确提出了“发行人来自单一大客户主营业务收入或毛利贡献占比超过50%以上的,表明发行人对该单一大客户存在重大依赖”,而科创板未对客户集中的占比情况进行明确。并且,由于科创板不对盈利能力进行要求,因此保荐机构仅需对客户集中是否对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题12“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中介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的答复中,对发行人的相关行为指引、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予以了明确。
科创板发行条件要求“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财务真实性是审核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而财务造假往往从公司上下游的收入、成本、费用等入手,因此,公司的供应商(原材料、设备、外协、劳务外包等)和客户的合作关系、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和利益输送,发行人和中介必须充分核查并披露清楚,尤其是经销商客户,需要层层核实其终端销售情况,此外,在公司的财务状况真实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对于重要客户有依赖,那么该客户和公司的长期顺利合作的预期以及该客户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的稳定性,对拟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在审核实践中,上交所审核部门关于客户集中度高、持续经营稳定性和真实性相关的主要反馈问题(需保荐机构和律师答复部分)集中在以下几类:一是关于主要客户集中度高和销售的真实性及可持续性;二是关于经销商;三是关于境外销售及设立子公司经营;四是关于美国主要客户及中美贸易摩擦;五是关于发行人存在外协加工、委托生产、对供应商的采购。
十、生产经营所需房产土地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发行条件要求发行人资产完整,不存在主要资产等的重大权属纠纷,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涉及企业的资产问题,尤其是生产型企业,主要集中在土地、房产权属上。例如,土地问题最典型的情形就是由于土地使用权本身的问题而导致的房产所有权证不能办理的情况,房地一体,判断这些法律问题的关键在于土地的性质和使用该土地对企业经营造成的法律上的瑕疵,如果涉及搬迁可能产生的成本及营业收入的损失等,一般需要充分披露不构成重大影响,同时需要取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兜底承诺。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人向上交所报送的申请文件中明确包含资产的产权证书:“7-1 产权和特许经营权证书 7-1-1 发行人拥有或使用的对其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产权证书清单(需列明证书所有者或使用者名称、证书号码、权利期限、取得方式、是否及存在何种他项权利等内容)7-1-2 发行人律师就7-1-1清单所列产权证书出具的鉴证意见。”因此,拟上市公司的自有物业,产权证书应齐全,而租赁的物业,其产权情况及租赁备案情况同样需要核查,确保出租人的产权合法及租赁关系的稳定。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问题18“土地使用权是企业赖以生产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于生产型企业尤其重要。中介机构核查及发行人披露涉土地资产时,应重点把握哪些方面?”的答复中,对发行人的相关行为指引、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予以了明确。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题7“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者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中介机构核查应当注意哪些方面?”的答复中,对发行人的相关行为指引、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予以了明确。
十一、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独立性
科创板的发行条件要求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其实就是自身具有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不会由于和控股股东、同一控制下的其他关联方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及/或关联交易而影响其自身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利用同业竞争及/或关联交易侵害发行人的利益。这种问题在集团类企业中的某一个企业上市时非常关键,因为实践中利用集团内的其他主体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偷窃上市公司的商业机会、利用关联交易协助发行人造假等,均是证监会和交易所关注的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重要违规问题之一。传统板块中历年被否的IPO案例中,由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瑕疵被否的比例非常高。
对比一下科创板对同业竞争的规定就能发现,科创板在这个问题上宽松一些。科创板要求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而传统板块的IPO则是直接要求不存在同业竞争。只要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就行。涉及重大疑难问题、重大无先例事项要请示中国证监会。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4“对发行条件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的‘重大不利影响’,应当如何理解?”的答复中,对发行人的相关行为指引、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予以了明确。
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要求“发行人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相比,科创板对于同业竞争更加宽容,即:竞争方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如存在差异,且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可以不认定为同业竞争。并且,科创板明确了同业竞争的收入或毛利占比不高于30%,则可认为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问题15中,则就核查判断同业竞争事项时应当关注的方面进行了明确。
遇到同业竞争问题的时候要结合科创板的特殊要求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的规定进行核查。
涉及关联交易,仍然要按照规范并减少的原则对企业进行规范。
关于关联交易,在《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问题16“首发企业报告期内普遍存在一定比例的关联交易,请问作为拟上市企业,应从哪些方面说明关联交易情况,如何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中介机构核查应注意哪些方面?”的答复中,对发行人的相关行为指引、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予以了明确。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题8“一些发行人在经营中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共同投资行为,发行人对此应当如何披露,中介机构核查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的答复中,对发行人的相关行为指引、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予以了明确。
十二、环保、安全、质量合法合规
在企业首发融资、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环境保护问题一直以来就是被高度关注的问题。高污染的企业或者缺乏有效环保措施的企业都可能因为违规而对社会造成危害,所以在这方面对拟上市企业的审核是严格的。不仅需要关注发行人报告期内以及当前的环保合法合规状况,也要关注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在环保方面的合法合规性,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督促发行人完成环境保护和企业经营发展的同步性,不能以污染换发展。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问题19“请问对于环境保护问题,发行人应在信息披露中关注哪些事项,中介机构核查相关问题中应重点把握哪些核查要求?”的答复中,对发行人的相关行为指引、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予以了明确。
而生产经营中是否涉及安全、质量等相关方面的违法违规情况,亦是IPO信息披露和核查的惯常要求,若涉及相关行政处罚或相关诉讼,则直接和下文的公司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核查要点重合。
十三、劳动用工
公司的劳动用工合规性首先要求公司全部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次关于劳动派遣工需要核实其人数比例和岗位分布等,此外,按照企业上市的规范要求,企业的劳动、人事、社保等问题会被关注,按照规定,报告期内拟上市企业及其子公司均需为其员工足额缴纳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
从目前的IPO审核情况来看,对该方面的问题仍然较为严格。企业和中介机构需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合规整改和信息披露,对于特殊情况下未全员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的,需要从人员类别及数量上解释其合理的原因,发行人亦需要测算未完全合规缴纳给公司节约的费用金额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同时,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需要做出相关承诺,确保如果补缴或产生相关经济纠纷时,发行人不会受到经济损失。
此外,由于科创板的高科技属性,很多申报企业存在外聘顾问人员,外聘顾问协议与劳动协议不同,外聘人员属于没有编制的一种聘用形式,不属于聘用单位的正式员工。但外聘顾问也需要签订书面顾问协议,列明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报酬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等问题做出明确约定,属于劳务关系,由合同法来约束。此外,关注要点还包括:外聘顾问是否违反竞业禁止或保密约定的情形;职责如何界定,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参与股权激励,关注其身份是否适格,关注股份对价是否公允等。同时,对于中介机构而言,需要加强对外聘顾问的核查,避免产生法律风险。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问题21“对于发行人执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问题,应当如何做好披露工作,中介机构在核查有关问题时应如何把握?”的答复如下:“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情形的,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应缴未缴的具体情况及形成原因,如补缴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可能造成的影响,揭示相关风险,并披露应对方案。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
十四、关于资产/业务等重组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资产及业务重组的情况,有同一控制下的和关联方之间的重组,亦有和非关联方之间的重组,拟上市企业为了优化资产结构、理顺业务关系、减少关联交易或避免与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等情况,通过合并、分立、收购、出售、债务重组等形式进行以资产为纽带的企业组织的优化和再造。当前,企业在进行资产/业务整合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整合不彻底,没有达到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公司独立性的目的;二是整合比例过大,影响业绩连续计算,还有些可能涉及“拼凑上市”的嫌疑,不仅增加了企业上市的时间成本,同时可能出现被否的可能。
1.报告期内的资产重组要以增强独立性,实现企业上市为目标
企业通过资产/业务整合等重组应达到拥有独立完整的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关配套设施,将产供销纳入统一体系,与主营业务没有关系的业务资产一般应予剥离。
2.报告期内的资产重组相关财务指标不要影响经营业绩的连续计算
企业上市要保证不能出现影响经营业绩的情况,企业资产/业务整合等重组要考虑到这一因素,尽量避免发生这样的情况,否则将付出高昂的时间成本。一般而言,要考虑“同一控制之下的资产重组”和“非同一控制之下的资产重组”两个不同情况下的法规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题11的回复对于“企业合并过程中,对于合并各方是否在同一控制权下的认定应当重点关注哪些内容?红筹企业如存在协议控制或类似特殊安排,在与合并报表编制相关的信息披露和核查方面有哪些要求?”从“总体要求”“红筹企业协议控制下合并报表编制的信息披露与中介机构核查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解答。
在审核实践中,上交所审核部门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业务/资产重组的主要反馈问题(需保荐机构和律师答复部分)集中在以下几类:1.关于发行人和关联方之间曾进行业务/资产重组;2.关于历史上存在和公司之间的业务重组的主体;3.关于下属非全资子公司;4.关于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子公司或关联方的;5.关于历史上的重大/较大规模的资产收购或出售等。
十五、纳税合规、高新技术企业及税收优惠
税务问题是拟上市企业面临的一个比较综合的问题,一般会涉及企业报告期内的经营成果在税务层面的反映、历次股权变动过程中股东完税情况这两个方面。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重点关注资质的申报、取得的合法合规性。有很多企业由于申报时候的不合规操作导致在IPO过程中被举报。
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助要考虑地方政策的合法合规性,同时考虑是否附条件,发行人是否满足相关条件,是否对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助存在依赖等。
在审核实践中,上交所审核部门关于纳税合规及税收优惠的主要反馈问题(需保荐机构和律师答复部分)集中在以下几类:1.关于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相关的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及相关行政处罚风险;2.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及税收优惠;3.关于其他税收优惠和财政补助;4.关于纳税合法合规。
十六、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重大诉讼事项是指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者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的刑事起诉。上市公司中重大诉讼事项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第9.3.1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按照第7.1.5条规定计算)1%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讼、仲裁。”
拟上市企业如果在申报过程中存在重大诉讼和仲裁,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尤其是科创板企业,重要知识产权相关的诉讼结果直接影响其核心竞争力和核心资产,如果应对措施不到位就会成为企业上市的一个瑕疵和障碍。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问题13“对于发行人的诉讼或仲裁事项,应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的答复中,对发行人的相关行为指引、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予以了明确。
合法合规性,是指拟上市企业在规范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合法合规地经营。如果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则不符合企业上市的要求了。科创板的发行条件明确,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最近3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关于公司重大违法行为的理解,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3“对发行条件中‘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如何理解?”的答复中,对发行人的相关行为指引、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予以了明确。
以传音控股、昊海生科为例,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受到行政处罚的,除了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重大违法违规”的界定外,一般还需要取得处罚机关出具的明确意见,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属于重大处罚。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问题9“发行人申报前或在审核期间,如果出现股东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不确定性事项的,应如何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的答复中,对发行人的相关行为指引、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予以了明确。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问题11“《证券法》将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作为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性,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如何把握?”的答复中,对发行人的相关行为指引、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予以了明确。
十七、募集资金投向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条件中,并无关于募集资金投向的要求,但在第四章“信息披露”之第四十条规定:“发行人应当披露其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以及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科创板相较于传统板块,优化了对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要求,未对必须投向主营业务、对募投项目做出清晰界定和量化预测做出明确要求,仅对于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和投向科技创新领域进行了要求,更加符合国际成熟市场的通行做法。但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合法合规,相关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也都是审核关注的常规事项。
十八、关于公司治理及内控
企业的法人治理有狭义(依据股东中心理论)和广义(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之分。前者是在公司内部组织管理架构上对利益的利用和对权力的监控制约之间的安排和处理,或者说是股东、董事会和经营层之间的相互激励、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安排的形式。后者是指公司治理的范畴要扩大到公司外部,即劳动者、消费者、贷款者、供应商和企业所在地区的居民都要参与企业的法人治理,其治理方向是限制大股东的权利,防止小股东及其他利益方的利益被剥夺。
科创板的发行条件中,要求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企业的法人治理是企业上市审核机关审核重点关注的问题,企业法人治理审核的要点是:1.三会制度是企业规范运作的基础;2.独立董事制度和董事会秘书制度作为必备的补充;3.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参加相应的培训。
企业进行改制的目的是发行上市,而发行上市对企业的要求是具备现代股份制企业形式,这其中,对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提出很高的要求。企业上市之后成为公众公司,需要接受市场的监督,之前不规范的运作模式将被改变,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市场的规章制度来进行生产经营。尤其是如果公司受到税务、安检、质量等相关的行政处罚,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内控的不完善,将受到上市审核部门的关注。
内控除了是公司治理相关的法律问题,更是审计机构关注的财务内控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题14“发行人报告期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应当如何进行规范?中介机构核查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以及问题15“关于第三方回款,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均进行了明确的指导,前述两类问题本质上也属于内控的问题。
十九、红筹架构、新三板、已上市公司与科创板上市
由于科创板的包容性,科创板吸引了之前无法在境内传统板块上市的红筹架构公司。此外,2019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的具体条件、监管要求和关注问题等进行了明确,因此科创板企业中也存在符合条件的已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而新三板公司由于其巨大的体量,其中不乏优质的科创板上市资源,符合上市条件的新三板公司也采取在新三板挂牌同时申报科创板,或者在新三板摘牌后申报科创板。
红筹架构本质上是一个股权和控制架构,而科创板发行条件要求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5“发行条件规定,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位于国际避税区且持股层次复杂的申请在科创板上市企业,如何做好核查及信息披露工作?”的答复中,对发行人的相关行为指引、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予以了明确。
对于科创板申报企业的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题4“发行人的部分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核查应当重点关注哪些方面?”的答复中,对发行人的相关行为指引、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予以了明确。
由于新三板挂牌企业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其合格投资者中存在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情况,曾经有段时间在传统板块的申报过程中,不允许发行人带着“三类股东”申报上市,需要在上市前进行清理,而一些公司由于无法完成清理,导致无法申报上市,科创板考虑到发行人的实际需要,允许发行人带着“三类股东”申报上市,但是提出了一些特别的要求和条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问题9“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形成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对于相关信息的核查和披露有何要求?”的答复中,对发行人的相关行为指引、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予以了明确。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问题22“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H股公司,或者涉及境外分拆、退市的,除财务信息一致性外,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相关合规性、股东核查等方面应注意哪些事项?”的答复中,对发行人的相关行为指引、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予以了明确。
二十、信息披露、申报文件质量及科创板特殊承诺
科创板实行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制度,对照传统板块,科创板的申报文件中,招股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在上交所网站预先披露。此举进一步拓展了预先披露文件的范围,对于保荐机构、审计机构和律师的文件质量和信息披露准确度要求更高。《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信息披露”之第三十四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并披露招股说明书,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以便投资者阅读、理解。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信息披露规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上述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予以披露。”第三十九条规定:“发行人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相关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当然,审核机构需要考虑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与信息披露中可能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平衡,因此,《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16“《上市审核规则》规定,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的回复中,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披露。对此在审核中应当如何处理?”的答复中,对发行人的相关行为指引、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的核查要求予以了明确。
此外,鉴于科创板申报企业需要充分论证其符合科创板定位,因此关于相关行业的信息、引用数据的来源受到了审核部门的特别关注。同时,由于科创板本着保护投资者的理念,有一些有别于传统板块的承诺函,例如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下发的《关于切实提高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质量和问询回复质量相关注意事项的通知》,其中要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被确认欺诈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另有关于控制权转让承诺、股份减持承诺等。因此,如发行人首次申报中的相关承诺事项不符合科创板的要求,审核部门会通过问询方式要求相关主体补齐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