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试点中的注意事项
随着近年来国企混改的不断推进,员工持股制度已经被公众所熟知,对国有企业的减员增效产生了积极意义。与此同时,员工持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损失等。为此,国资委、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相继出台了系列政策,对员工持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规范清理,也为本轮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提供了依据。
一、股权流转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关于定价管理[25]
根据133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在员工入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试点企业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根据国资委于2005年8月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国务院于2015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和国资委、财政部于2016年6月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相关规定,涉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的增资需履行评估程序,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因此,国有企业以增资扩股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试点时,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审计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基础确定员工增资价格,否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规企业将在不同的违规情形下分别承担如下责任: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应当办理核准或备案而未办理等五种情形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使用评估报告情形下,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下,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实践中,包括员工持股试点在内的国有资产定价管理,仍需要遵循国资委等八部门于2017年11月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2057号)第一条的规定,科学准确地对国有资产进行定价。目前,国有非上市公司交易相关定价制度办法需进一步完善,有关部门应加快研究修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程序,细化评估方式,强化监管和法律责任追究,强化违法失信联合惩戒,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对于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评估交易的国有资产,建立免责容错机制,鼓励国有企业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
(二)关于转让价款[26]管理
由于133号文对持股员工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持股员工无法将该股份对试点企业以外的个人或投资机构进行转让。如果是试点企业内部转让,员工退出时的转让价款仍应遵循133号文第三条关于员工入股价格的规定,即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该规定对员工退出机制的设计而言,仍存在完善空间,尤其是持股员工向国有股东转让股份时,应以退出时试点企业净资产的评估价为基础,而不是简单地按账面净资产值作价,但实践中持股员工退出往往无固定时间,每次有员工退出都需要重新评估也不现实。因此,转让双方可以事先约定转让时间和频率、评估条件,以集中转让、减少评估次数的方式解决目前转让定价有失公允的问题,解决持股员工的后顾之忧,保障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
特殊情形下,对于离职、调离、退休、死亡等非过错性退出,可考虑给予持股员工不低于其取得股权的价格,回购其持有的股权;对于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未完成工作业绩目标等过错性退出,企业可考虑按低于员工认购时的价格回购;对于给企业带来严重负面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者,可考虑无偿收回其股权,以更好地发挥员工持股试点制度的约束性。
(三)关于转让限制和锁定期
根据133号文的规定,实施员工持股,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转让股份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33号文的规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上市公司,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6个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但是根据该文件的起草说明,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长期持续有效,虽然规定每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票的锁定期为不低于12个月,但公司可以自行规定更长的持股期限。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规定,持股期限确定为36个月。
特别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上证发〔2019〕36号)的规定,如果试点企业未来拟在科创板申请上市,对申报科创板IPO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试点企业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
从对2014年至2018年超过100家国有企业公布的员工持股计划预案统计数据来看,这些企业大部分都是以36个月作为锁定期,原因是国企员工较其他企业而言相对稳定,员工的各项福利水平较高,因此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不会任意选择辞职,显示出国企更倾向于为长效激励的目的设计员工持股方案[27]。但是相对于国外5年到10年甚至是直至员工退休才能转股的持股期限,我国关于员工持股的期限较短,可能会导致员工持股行为的短期化,部分持股员工追求套现获利,更多关注公司股价变动,而不是立足公司长远发展,难以发挥员工持股制度作为一种长期的、持续的激励机制的作用。
二、股权退出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应合理设置约束性限制条件
虽然不对员工转让股权设置约束性条件能更好地发挥员工持股试点的激励作用,允许股份转让更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但也不能允许转让行为过于随意,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等于禁止转让双方达成转让合意,也不代表转让行为违反持股平台契约或章程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对股东退出设置约束和限制性规定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资本维持的需要。因此,约束限制的股东身份是对于公司而言直接持股的股东,对于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股东而言,由于其成员均为公司内部人员,发生在持股平台之间的股权变动并不会影响公司资本的变化,因此,《公司法》并未对该种情形下的股权变化予以限制和约束。
员工持股试点的目的是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但是如果员工持股试点制度设计不当,缺乏科学量化的绩效考核指标,实施过程中不能建立有效的考评体系,将达不到激励和约束的效果。如果员工持股试点不能增强员工股东对于企业经营、决策的参与度,不仅导致员工激励不足,也难以实现国企治理结构优化和经营机制转换的初衷[28]。
(二)应合理设置退出机制
根据133号文的规定,此次员工持股试点,要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但没有进一步给出可操作性的指导细则,在退出途径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133号文更倾向于员工通过内部转让的方式实现退出。
由于133号文对员工持股比例作出了限制,该部分股份在企业中所占的比例较低,即使放宽限制,鉴于133号文同时规定了员工持股范围,实际操作中也无法出现试点企业外部的个人或机构投资者接受转让,同时也违背了员工持股试点的目的和初衷,在此种情形下,仍应对退出条件、退出价格等作出合理设置。
员工持股试点制度应该明确员工持股的退出、转让、兑换条件,并且明确这些股份的处置方法。根据相关规定,员工股原则上不允许转让,或只能在内部员工之间转让,员工离开公司,其所持股份必须转让给其他在岗员工,或由持股平台或公司回购。该规定主要是基于持股员工享受了较多优惠,随意转让有可能导致股市和员工股管理混乱,导致员工只注重投机获利而不关心企业发展,甚至引起国有企业被恶意收购[29]。
(三)持股员工的收益处理
股权权益能否充分实现参与持股试点的员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员工持股试点制度的实施效果。在员工的股东权益和公司长期发展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是实施员工持股试点企业必须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根据133号文的规定,员工持股企业应处理好股东短期收益与公司中长期发展的关系,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分红率。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根据33号文的规定,在符合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所持有的该部分股票权益可由员工自身享有,也可以转让、继承[30]。员工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股份权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以依据员工持股计划的约定行使;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出现离职、退休、死亡以及发生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等情况时,其所持股份权益依照员工持股计划约定方式处置。
三、员工持股试点中的税收问题
对参与员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员工或其他组织给予税收优惠,是员工持股试点顺利推行并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员工持股试点和财税减免政策的有效组合,可以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与热情,充分发挥员工持股对企业绩效的激励提升作用。
在我国的员工持股试点实践中,不仅缺少税收优惠政策,甚至还存在双重征税等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所得税的征收环节主要有三个,业务运营环节被投资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持有环节股东需要就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退出环节,对于公司型员工持股平台而言,需要对股权转让所得和税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导致股权退出的纳税成本较高,员工税负较重,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拟参与员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和员工的积极性,影响了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效果。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9月发布的《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明确规定了员工个人直接持股的,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等税收优惠,但如果员工以持股平台的形式持股,则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实践中,员工通过持股平台持股是员工参与持股试点的重要形式,这也限制了员工参与持股试点的顺利推进。
虽然国家发改委等八部门于2017年11月发布并生效的《关于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2057号)提及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部分行为,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收增值税以及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但该文件中只针对试点企业的重组行为、投资行为、资产转让行为规定可依据税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未提及针对员工持股试点的企业或者持股员工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因此,我国的税收法律还应针对员工持股的特殊性,尽快作出相应的修改和完善,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以对员工持股试点起到进一步的推动作用。
为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为参与持股试点的企业、员工或其他组织分别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比如,对员工而言,可以通过对其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将税收优惠与员工持股时间挂钩等方式,提高员工持股的收益率,激励员工长期持股;对企业而言,可以通过对持股规模、持股比例、持股试点的实施效果等要素,对达到某一标准的企业实施企业所得税或其他税费减免,鼓励企业积极实施员工持股试点;对其他包括但不限于为员工提供贷款,帮助员工出资的组织机构而言,可通过一定的税收减免,鼓励其为企业提供低息贷款。
虽然税收优惠具有明显的激励作用,但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或员工,如果在实施员工持股试点的过程中,企业和员工已经实现双赢,继续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就无法发挥应有的激励作用。只有在需要实施员工持股试点的企业,或员工缺乏持股意愿的情形下,税收优惠的激励作用才会较为明显[31]。
四、员工持股试点中对国有资产和公司利益的保护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于1998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国有资产损失查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8〕2号)的规定,认定为国有资产损失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违法主体必须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占用者、出资者或管理者;(二)违法主体必须对违法行为的发生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即具有过错;(三)必须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四)必须有国有资产损失的结果发生,或不加制止必然产生国有资产损失的后果。
其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查处的违反法律、法规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侵害国家所有者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中,较易在员工持股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情形主要有:(一)在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时,不按规定进行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二)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时,违反国家规定或超越法定权限,将国有资产低价出让或无偿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三)在处置国有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时,违反国家规定或超越法定权限,擅自处置,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四)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时,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行为。
为避免员工持股试点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损失或侵害国有企业权益的行为,133号文明确规定,此次员工持股试点应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国有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业集团内的员工持股企业输送利益。国有企业购买本企业集团内员工持股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或者向员工持股企业提供设备、场地、技术、劳务、服务等,应采用市场化方式,做到价格公允、交易公平。有关关联交易应由一级企业以适当方式定期公开,并列入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审计内容。
实施员工持股试点,事关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大局,事关广大员工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国务院国资委负责中央企业试点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做好试点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报告。
试点企业要按照要求规范操作,严格履行有关决策和审批备案程序,扎实细致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员工持股有效模式,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激发企业活力。各有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对试点企业进行定期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纠正不规范行为。试点过程中出现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国有资产损失、损害有关股东合法权益或严重侵害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国务院于2015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第四条也明确规定,要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资产评估,建立健全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防止员工持股试点过程中出现国有资产损失和对公司合法权益的损害等行为。
关于如何在推行员工持股试点的过程中避免出现国有资产损失等侵害国有产权利益的情形,一是要严格把控资产评估,建立转让估值风险控制机制,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转让的资产、股份进行合理估值,防止虚假的资产评估“助力”国有资产的流失;二是为避免“内部人控制”情形的产生,对公司管理层所持股权的比例予以限制;三是要防止出现利益输送,避免非企业员工通过各种方式获得企业股权然后低价转让以谋求私利。
五、员工持股试点中的信息披露
根据133号文的规定,试点企业应将持股员工范围、持股比例、入股价格、股权流转、中介机构以及审计评估等重要信息在本企业内部充分披露,切实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执行证券监管有关信息披露规定。
根据33号文的规定,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上市公司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1)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3)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额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4)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5)资产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6)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特别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上证发〔2019〕29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上证发〔2019〕36号)的规定,如果试点企业未来拟在科创板申请上市,企业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员工持股计划是否遵循了“闭环原则”、是否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股份锁定期等内容。对申报科创板IPO前1年内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如为自然人,律师应对其全面核查,并披露其基本信息;如为合伙企业,律师应披露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及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2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采取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6个月内,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上市公司应当每月公告一次购买股票的时间、数量、价格、方式等具体情况。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2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国务院于2015年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产权和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上市公司增发等,应在产权、股权、证券市场公开披露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开择优确定持股员工,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及时公示交易对象、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等信息,防止利益输送,充分保障企业职工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国资委于2019年10月发布的《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国资产权〔2019〕653号)明确规定,产权转让项目正式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涉及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增资扩股项目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
为此,试点企业在通过产权交易所正式披露增资信息前,应就资料准备、程序衔接、投资者资格条件的设置等事宜与产权交易所进行沟通,以便更为准确地把握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推进增资程序的高效、有序进行。在确定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增资后,试点企业需与产权交易所签署增资业务顾问服务协议[32]。
【案例】中国联通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员工持股[33]
2001年12月,中国联合通信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集团)以其全资持有的中国联通(BVI)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BVI公司)51%的股权作为出资,联合其他4家发起人成立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股票代码:600050)。2006年6月,中国联通先后在中国香港与美国纽约上市,正式进入国际资本市场。
200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网通)以中国联通全资子公司的形式,与中国联通重组合并,成立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通)。新联通提供全面电信业务,由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在国内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境外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是中国唯一一家在纽约、香港、上海三地同时上市的电信运营企业。
随着中央深化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系列政策的发布,2016年9月,发改委召开专题会议,确定了包括联通集团在内的首批6家央企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同年10月,新联通确认其大股东联通集团研讨了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同年11月,新联通与百度、阿里巴巴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正式开始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民营战略投资者、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进行董事会重组等成为新联通混改的重要内容。
2017年4月,新联通发布公告自4月5日起开始停牌,同时明确本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平台为中国联通。同年7月,发改委同意中国联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34],同时,新联通发布继续停牌公告。同年8月,新联通官方公布了《中国联通关于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关情况的专项公告》,详细披露了本次混改的方式、规模、参与方、交易对价、筹资用途等具体改革内容,明确以“定增+转让股份+员工持股”的方式实施混改。随后,新联通开市复牌。
中国联通本次混改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中国联通董事会制定,首次股票发行对象为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以及对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促进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回购或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的A股普通股股票。
中国联通通过此次混改,借助非公开发行股份、向“核心员工”授予限制性股票以及协议转让存量股等方式,共筹集资金779亿元。混改完成后,联通集团对中国联通的持股比例从62.7%下降到36.7%,国有资本合计持股比例为53.3%,形成了国有资本控股、多家战略投资者分散持股的多元化国有和非国有资本共同持股的股权结构。2019年7月,《财富》世界500强榜单公布,新联通位列榜单第262位。
案例评析:
一、中国联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
1.持股主体
中国联通实施本轮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主体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那些对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与促进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员工,但是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以及由公司控股股东除外的人员所担任的外部董事。首次持股的人数不超过7500人,主要为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对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促进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但是不包含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持股比例及认购价格
根据中国联通发布的激励计划中对标的股票总量和其他有效股权激励计划累计的公司标的股票数量的规定,参与此次持股计划的员工能认购的股票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首次认购不超过84788万股的限制性股票,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4%,每股发行价格为3.79元,募资金额为32.12亿元,约占本轮股本发行总额的10%,其中,公司股本总额中计划预留8478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4%。
3.资金来源与使用规划
中国联通本次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所筹集到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员工薪酬和员工自筹资金,并将全部用于公司业务的发展与创新。清晰的资金用途使得资金的运作方向更加具有方向性,同时也能丰富资金的补充渠道,提升公司的资本运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4.锁定期与解锁期
中国联通关于限制性股票锁定期的规定是自持股员工获得限制性股票之日起24个月之内,在此期间,持股员工不能将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用于担保或者偿还债务,也不能以任何形式转让他人。在锁定期之后的至少36个月是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期,解锁期之后,如果持股员工达到相关解锁条件,可以通过申请将其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当期股票进行解锁,用于转让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持股员工为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转让股份的时候还需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持股员工没有达到相关解锁条件,则不能对所持有的当期股票进行解锁,而应该由公司以员工持股时的股票发行价格对其进行回购。
从锁定期和解锁期的规定来看,中国联通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限较长,明确要求参与持股的员工必须长时间持有公司股票,保证了锁定期限内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的一致性,有利于公司稳定股权结构,为公司的发展运营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内部环境,有效平衡企业短期业绩和长期发展运营,进而在公司和持股员工之间形成一种“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
5.解锁条件
根据中国联通发布的公告,解锁条件对公司的业绩有明确要求,当公司[35]和员工[36]满足不同解锁期内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等应适用的条件时,持股员工通过持股计划所获授的当期限制性股票才能根据首期授予方案予以解锁。由于解锁条件中规定的各年增长幅度都比较大,导致满足解锁条件具有较高的难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显示出公司和员工推进此次混改的决心。
6.方案整体的公正性
中国联通此次员工持股计划主要对象是对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和促进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综合考虑了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公司发展和员工个人发展的平衡。与员工无差别持股相比,重点对骨干员工实施持股计划,一方面,由于骨干员工价值密度较高,可替代性较低,有利于在骨干员工和试点企业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最终使企业创造出最大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另一方面,根据员工对企业的贡献来决定核心员工的持股比例,能够有效防止管理层持股比例过高,避免管理层在过往员工持股中出现过的腐败、寻租等现象,体现了此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正性,也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
中国联通此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不仅实现了“岗位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试点目的,还有效维护了员工的切身利益,促进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其包括员工持股计划在内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央企集团上市公司层面的一次重大突破。
二、中国联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影响
1.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本质是通过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来转变国有企业国资“一股独大”甚至国有独资的传统股权结构,以实现股权结构的调整与优化,最终解决公司治理中的激励与监督问题。股权结构的改变主要通过企业股权比例的变化和股东权利的变化来实现,前者主要是指国有股比例、股权制衡程度以及股权集中度的变化,后者主要是指持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身份的转变。
在混改之前,联通集团在中国联通62.7%的持股比例限制了中国联通的发展活力,为中国联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留下了较大的改进空间。本轮混改,中国联通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所占的公司股份仅为2.7%,以“定增+转让股份+员工持股”为实施方式的混改完成后,联通集团在中国联通的持股比例从62.7%下降到36.7%,但从整体来看,国有资本仍然占据着绝对主导地位[37]。
作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种重要方式,员工持股计划对优化中国联通的股权机构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2.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所有权、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分离,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且相互制衡。混改之前,中国联通的最终控制权归属国资委,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和“政企不分”的问题。中国联通自混改以来,其董事会结构的职位设置越发清晰。具体来看:
首先,中国联通改善了联通集团在董事会中的超额委派董事现象[38],并在董事会中设立了由职工投票选举的职工监事,其他产权主体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和制约问题有所缓解,有利于员工或员工代表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决策。
其次,高管董事席位增加,便于高级管理人员对企业进行全面管理,有利于董事会制定更加符合企业发展的战略规划。
最后,中国联通的人员管理不断现代化,使员工突破员工的身份限制,兼具股东身份,有利于将企业利益和员工利益相结合,激发员工活力。
3.对公司内部激励的影响
中国联通作为我国三大电信运营商之一,属于以高学历技术员工为主体的科技型企业,其技术人员占比呈逐年递增的趋势,表明企业越来越重视员工的专业知识背景,这种重视技术、重视专业知识的氛围为中国联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提供了良好条件。核心员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有机会进入公司董事会,拥有参与公司运营决策的权利,由于核心员工对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了解得更加深刻和清晰,因此能够为公司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和意见,也能监督相关运营决策,维护员工利益不被侵害。
4.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影响
目前,国家对国企员工持股比例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定,仅依靠一次员工持股计划就改变中国联通的股权结构不太现实,但是作为央企混改的“排头兵”,中国联通是唯一一家以集团的核心资产作为改革平台的企业,打破了以往很多国有企业仅在子公司层面进行混改的局限性。中国联通通过此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也为公司的国企混改开辟了一条新路径,对以后开展混改的国企具有示范作用。
另外,根据数据显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国有企业,其营业收入、利润增幅、利润总额均高于国有企业同期平均水平。总体来看,试点企业通过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在投资能力、去杠杆化和经营状况等方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为此,国资委继续分批推进员工持股试点,增强员工持股实施经验的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以期出现国企混改新局面。
[1] 徐永前:《员工持股、股权激励与主协调律师制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6页。
[2] 该文件同时还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3] 资料来源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4] 徐永前:《员工持股、股权激励与主协调律师制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0—11页。
[5] 朱昌明:《首批员工持股试点非官方总结报告——国企员工持股应该怎么搞?》,载https://www.sohu.com/a/280999298_100158239,最后访问日期为2020年8月8日。
[6] 徐永前、杨荣旭:《试析信托机制在职工持股计划中的作用》,载《岩土动态》2001年第3期,第21页。
[7] 徐永前:《国有外经贸企业改制的最佳选择——职工持股》,载《中国对外贸易》1999年第12期,第13页。
[8] 严学锋:《国企混改的“姜子牙宿命”》,载《南风窗》2016年第12期,第24—25页。
[9]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10]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1]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第五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12] 肖金泉、徐永前:《经营者持股与股票期权计划的规范设计》,企业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页。
[13] 相对于133号文主要规范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而言,2019年10月,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国资产权〔2019〕653号)明确规定:“积极稳妥推进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资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探索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公有资本参股”,根据混改企业主业的不同,对国有资本的持股比例作出了不同规定。
[14] 郭克军、贾琛、李代军、刘宜矗:《国企混改之路径选择与主要流程》,载http://www.zhonglun.com/Content/2018/11-16/1347577671.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20年8月8日。
[15] 根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张映军发表于《产权导刊》(2019年第2期)第53—56页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山东模式”——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混改项目》显示,作为首家启动集团层面混改,实现整体改革的山东省管企业,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交运集团)早在2014年前就有了混改打算,当年7月曾成立改革领导小组,并在次年10月提交了混改初方案。山东交运集团在混改过程中,将新加坡物流商普洛斯、网约车平台“首汽约车”作为战略投资者引入,备受社会关注。除此之外,山东交运集团混改在股权设置上也实现了突破,成为全省首家以同股同价方式,同步引入战投和骨干员工持股,最终形成“国有资本+战略投资+骨干员工”共同持股模式的企业。在交易方案设置中,山东交运集团采用了“存量+增量”的形式,一方面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投与核心骨干持股,另一方面出售部分存量给二者,这样既控制了引入资金规模,也解决了员工入股资金压力大的问题。具体而言,山东交运集团本次共增资1.39亿元,占增资后集团总股本的20.58%,其中6237.57万元的份额允许不少于两家战投认购,其余7754.34万元份额由员工持股平台认购。同时,上述两方还需分别受让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国惠投资持有的集团股权。改革完成后,由山东省国资委和省社保基金理事会担任出资人的国惠投资,持有山东交运集团37%股份,山东交运集团管理层出资设立的四家合伙企业合计持股30%,国有资本处于相对控股地位。
[16] 根据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发布的《江西省属国企市场化债转股第一单落地中鼎国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暨混改和员工持股增资协议签订》(http://www.jxcq.org/show.dspx?id=11653)显示,中鼎国际系江西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江西省入选国企改革“双百行动”的7家企业之一。2017年6月底,中鼎集团混改工作正式启动,采用“债转股+增资扩股+员工持股”模式。2017年12月26日,中鼎集团与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中鼎集团债转股增资扩股协议,对中鼎集团实行股权多元化改制。2018年6月7日,中鼎集团经江西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批准,于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项目信息披露公告,公开征集民营投资方,同步设立员工持股平台。通过本次增资,包含债转股、外部投资人增资、员工持股在内,中鼎集团拟募集资金金额57403.89万元至71677.64万元。增资后,江西省能源集团将作为中鼎集团第一大股东,保留对中鼎集团的实际控制权,拟持股比例为44%—49%;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拟持股比例为35%—40%;本次增资将仅引入一家民营投资方,持有的股权比例为5%—15%;员工持股平台(以同股同价的方式引入)持有6%的股权比例。通过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征集投资方,中鼎国际顺利完成本次混改,成功引进民营资本投资方江西文东实业有限公司,并同步实施债转股及员工持股,合计募集资金近5.8亿元。增资方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和江西鼎新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以债转股及员工持股平台的形式,参与本次混改。增资后,中鼎国际注册资本由42913.74万元增至87412.87万元,省能源集团持股49.09%,建信投资持股39.91%、文东实业持股5%、鼎新股份持股6%。2019年8月,中鼎国际债转股暨混改和员工持股增资协议正式签署,标志着中鼎国际混合所有制及员工持股改革取得实质进展,江西省国企市场化债转股第一单正式落地。
[17] 美国持股制度分为不同的类型,即杠杆型和非杠杆型员工持股。前者资金来源于本公司为其员工设立的持股信托基金,这笔基金可以在通过公司担保的情况下向金融机构贷款,贷款的用途就是购买员工的股份,最终通过股本收益的方式来偿还贷款。后者也被称为股票奖励计划,其资金来源为企业直接捐赠股本总额的20%—30%的股票或者用于购买现存股票的现金给员工持股信托基金,由基金会建立员工个人账号,员工以今后的红利逐年偿还。美国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企业不需要员工出资购买企业股票,与美国不让劳动者在动用其储蓄的基础上成为资本所有者的政策目标相一致。
英国的员工持股也有不同的分类方式。其一是由企业通过建立信托机构的方式将税前的部分利润交由信托机构来购买企业的股票,这部分股票会分配给有资格的企业员工,这种方式称之为利润分享制。其二是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达到一定期限,如5年,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将在5年内定期储蓄的金额用于购买本公司普通股,这种方式称之为储蓄购买股票。其三则是由董事会自行决定授予本公司的主要经理人员购买股票的权利。
日本持股资金的来源是按月从员工工资中扣缴和员工奖金积累,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员工少量的补贴,日本取得员工股的资金95%是由员工自己出资,企业给予补助的份额仅占5%。
[18]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除133号文以外,部分地方省市也对国企混改中的员工持股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比如,陕西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发布并生效的《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陕政发〔2014〕30号)、河南省国资委于2014年9月发布并生效的《河南省省管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试点工作方案》、吉林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发布并生效的《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指导意见》(吉政发〔2015〕4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发布并生效的《关于地方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7号)等,对员工持股实施办法、试点企业选择、试点方案制定及组织实施等内容作出了相关规定,除此之外,上海市国资委等四部门于2017年1月发布并生效的《关于本市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沪国资委改革〔2017〕18号)明确规定了试点企业实施员工持股的实施流程具体包括制定员工持股方案、制定员工股权管理规则、开展审计评估、规范履行职工民主程序、开展合法性合规性审核、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以及办理产权和工商变更等八个步骤。
[19] 详见2019年12月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国资产权〔2019〕653号)。
[20] 详见2019年12月国资委发布的《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国资产权〔2019〕653号)。
[21] 《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2] 《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23] 本案例基本内容来源于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的《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激励计划实施办法》《上港集团201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文件。
[24] 根据33号文规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根据133号文规定,员工持股比例应结合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等因素确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比例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25] 徐永前:《员工持股、股权激励与主协调律师制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75页。
[26] 本文中,转让价款管理和定价管理的角度不同,前者是指参与试点的持股员工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权时的价款管理,后者是指参与试点的持股员工拟取得股权时的价款管理。
[27] 数据来源:Wind数据库整理所得。
[28] 蒋旭芳:《从财务角度浅谈国有控股企业实施员工持股面临的问题与对策》,载《财会研究》2019年第21期,第105—106页。
[29] 张孝梅:《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的员工持股境况》,载《改革》2016年第1期,第121—129页。
[30] 为了防止持股员工的收益在处理过程中与相关规定发生偏离,133号文同时对相应股权的转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具体可参考本节第一部分关于转让限制和锁定期的内容。
[31] 黄山:《国企混改背景下员工持股的法律激励》,载《中国经贸导刊》2017年第5期,第63—64页。
[32] 郭克军、贾琛、李代军、刘宜矗:《国企混改之路径选择与主要流程》,载http://www.zhonglun.com/Content/2018/11-16/1347577671.html,最后访问日期为2020年8月8日。
[33] 本案例基本内容来源于中国联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文件。
[34] 涉及战略投资者范围、改革规模和对价等具体方案时,需经十部委批准。
[35] 第1个解锁期:a.与2017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相对,2018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能低于4.4%,同时也不能低于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b.与2017年的利润总额相比,2018年的利润总额增长率不能低于65.4%,同时也不能低于同行业企业75的分位水平。c. 2018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能低于2%。第2个解锁期:a.与2017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相比,2019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能低于11.7%;与2018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相比,2019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不能低于同行业企业的平均水平。b.与2017年的利润总额相比,2019年的利润总额增长率不低于224.8%;与2018年的利润总额相比,2019年的利润总额增长率不能低于同行业企业的75分位水平。c. 2019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3.9%。第3个解锁期:a.与2017年的主营业收入相比,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率不能低于20.9%;与2019年的主营业收入相比,2020年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率不能低于同行业企业的平均水平。b.与2017年的利润总额相比,2020年的利润总额增长率不能低于378.2%;与2019年的利润总额相比,2020年的利润总额增长率不能低于同行业企业的75分位水平。c. 2020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5.4%。
[36] 员工个人业绩需要按照“当期实际解锁股数-当期目标解锁股数×解锁比例”的方法,最终交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决议。
[37] 中国联通混改完成后的股权结构为:联通集团持股比例为36.7%,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为35.2%,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为25.4%,员工股权激励持股比例为2.7%。
[38] 联通集团在实际持股比例为62.7%的情况下,委派了100%比例的非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具有严重的超额委派董事现象,其他产权主体的话语权无法得到相应的体现,此时的中国联通由国有资本决定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