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之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第四节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之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增资不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并不会引发标的企业工商变更登记,但这并不意味着就能掉以轻心,作为实务中最容易忽视的一个环节,其同样遵循着一套国有资产交易程序。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推动着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本节主要介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中的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分别从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的程序及特殊规定、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操作的重点与难点、相关案例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概述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即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的对外转让。

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

一般而言,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只要根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即可,但对于涉及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须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三、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的程序及特殊规定

(一)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的程序

根据32号令的规定,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32号令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的特殊规定

1.国家出资企业制定资产转让内部管理制度并报统计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不同类型资产转让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2.国有资产转让的公告期

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3.价款支付方式

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4.受让方资格条件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四、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操作的重点与难点

近年来,在国企混改的大背景下,为了实现国有资产价值,避免国有资产损失,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特别是国有企业项下的房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挂牌转让,实现资产价值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国有企业资产交易规则亦日趋成熟。下文将以上海联交所为例,从国有企业项下的房产等物权、资产进场挂牌交易操作要点出发,对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操作的重点与难点进行梳理。

2016年,为积极研究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及资产转让进场规则,尽快制订公开统一的市场操作规范,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出台了32号令,32号令的颁布实施使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国有资产交易有了具体的法定依据,其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企业增资三类交易行为。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诸如房产等不动产的对外转让,归入了32号令中的国有企业资产转让交易行为。

2017年,为规范产权交易和投融资行为,明晰产权交易流程,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秩序,保护产权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上海联交所制定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业务总规程》(以下简称《交易规程》)。

2019年,上海联交所为规范在其平台开展的物权交易活动,进一步明确针对物权交易特性的工作流程和管理操作标准,更好地开展物权交易市场化运作,发现资产价格,制定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物权交易操作指引》(以下简称《物权交易指引》)。

《物权交易指引》中所规范的物权交易是指《物权法》规定的物的所有权以及用益物权的转让。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上海联交所交易规则对某类物的物权转让有特别规定,从其规定;《交易规程》的适用范围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上海联交所开展的产权[7]交易[8]及其相关业务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及其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32号令所称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是指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的行为。

根据32号令中对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的规定,结合《物权交易指引》和《交易规程》中的相关内容和实务操作经验,我们将对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作如下简要介绍。

(一)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操作流程

一般而言,国有资产进场交易须经过以下流程:

图示

图2-9 国有资产进场交易操作流程

1.资产梳理、评估摸底

以房产为例,在资产进场交易前,转让方应先梳理资产现状及权属情况,启动资产评估及市场摸底。对于房产类资产,需要重点关注其租赁及抵押情况,住宅户口情况,现状或权属瑕疵情况以及是否涉及经营性资产整体处置等。

2.确认交易条件及配套服务需求

在完成资产梳理、评估摸底后,转让方需确认本次交易的价款支付方式及时间,转让标的展示或查看的时间和地点,交付交接方式,税务、产权变更及融资等配套服务需求。

3.受理转让申请

转让方可自行或者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向上海联交所提出产权转让申请,并接受其主体资格审查。转让方申请资产转让,应向上海联交所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标的物权权属证明或相应的证明文件;转让标的涉及共有产权或在转让标的上设置他项权利的,应当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物权转让的有效文件;转让标的涉及相关主体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通知具有优先购买权的相关主体,并提供转让方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的证明文件;转让标的评估或估值的书面依据;上海联交所认为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4.发布转让公告

上海联交所根据申请内容发布转让公告,公告期起算时间为网络发布之次工作日。

通常转让公告中载明的内容有: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权属情况、现状及展示方式;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保证金条件、其他相关交易条件及受让资格条件;转让标的的产权变更(如有)及转让标的交付的条件;转让公告的发布期限;其他有利于促成交易并合理控制交易风险的信息;要求受让方签署的各类协议或文本的模板;上海联交所认为其他应当公开披露的内容等。

就信息公告的期限而言:转让公告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若出现影响交易的中止事由时,转让公告发布的中止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5.登记受让意向

意向受让方应在转让公告发布截止日前向上海联交所登记受让意向,认可并接受转让公告的全部内容并签署受让承诺。意向受让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产权转让人应当在转让公告承诺范围内予以配合。意向受让人的受让申请经上海联交所审核登记、产权转让人确认后获得交易资格。

若产权转让人否定意向受让人交易资格的,应当通过上海联交所以书面形式告知意向受让人。意向受让人可以对产权转让人否定其受让资格提出异议,异议不影响相关产权交易项目的进行。意向受让人通过诉讼等救济途径证明产权转让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产权转让人承担相应责任。

转让公告明确接受联合受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联合受让体参与受让。采取联合受让的,应当提供联合受让协议,承担共同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6.递交交易保证金

《物权交易指引》中并未就交易保证金事宜作具体规定,但是根据《物权交易指引》第二十五条的内容来看,其没有规定的内容按上海联交所产权交易相关规定执行。

参照上海联交所2019年8月14日发布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产权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以下简称《保证金细则》),转让方可以依据《保证金细则》在提出产权转让信息正式披露申请时设置交易保证金条款,并公开披露保证金交纳的时点、具体金额、交纳方式、保证事项和处置方法等内容,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诺在自身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以设定保证金的同等数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转让方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转让标的转让底价的30%。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价款。产权交易当事人对交易保证金处置有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处置,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由上海联交所组织产权交易当事人协调后处置,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确定投资人及价格

上海联交所根据转让公告的要求以及征集到的有效的意向受让方数量确定采用协议成交或公开竞价。公开竞价包括网络竞价、拍卖、权重报价、招投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

成交价格一般为含增值税价格;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外,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中对成交价格与相应税费有特别说明的或转让方对成交价格与相应税费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转让公告中予以明确。

8.签订资产交易合同

产权转让人应当根据产权转让公告明确的网络报价、拍卖、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竞价方式确定产权受让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转让人也可以根据产权转让公告明确的提示内容,直接选择意向受让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根据32号令规定,国有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交易合同应明确交易标的、交易双方的名称、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及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交易合同应完全响应转让公告的要求,经签署并生效的交易合同原件提交上海联交所备案。上海联交所审核产权交易合同后,出具鉴证意见。

交易双方不签订交易合同的,应当签订成交确认书,明确交易标的、交易双方的名称、交易方式及交易价格;经签署生效的成交确认书原件应提交上海联交所备案。

9.价款结算

上海联交所设立专门的交易结算账户,制定并公布交易结算账户操作管理办法,确保交易资金安全。产权转让人和产权受让人可以约定通过上海联交所的交易结算账户结算交易价款,上海联交所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或成交确认书结算交易价款,同时结算交易价款利息。交易价款结算应当符合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在实际支付时交易方应当向上海联交所发出明确的支付指令。

根据32号令的规定,国有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10.出具交易凭证及结果公示

依据《物权交易指引》中规定,上海联交所应当在完成交易合同或成交确认书备案并收讫交易双方的交易服务费后出具交易凭证。若交易双方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物权交易的,上海联交所可以提供交易登记及交易价款结算服务,并出具非公开协议转让的交易凭证。

根据32号令的相关规定和上海联交所的实际操作,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编号、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值、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和成交日期,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11.产权变更及资产交付

交易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完成标的交付,交易双方取得交易凭证后,应当及时到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二)批量资产转让的注意事项

相比于此前已经废止失效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物权交易办法(试行)》,新出台的《物权交易指引》增加了关于批量转让资产的内容。按照《物权交易指引》的规定,涉及同一转让方一次性或多次转让批量资产的,转让方可以申请采用批量资产转让模式。

根据《物权交易指引》的相关内容,批量资产可以分为一个或多个资产项目,一个资产项目中可以包括多个转让标的。在操作方式上,转让方既可以选择分多次对单个资产项目进行转让,也可以选择将多个资产项目一次性打包转让,具体而言:

1.受让申请和登记

意向受让方可就单个转让的资产项目提出受让申请,若为多个资产项目一起打包转让的,意向受让方需对所有的转让项目同时提交受让申请,并完成受让意向登记。

2.保证金

转让方应就资产包项目整体设置单份保证金[9],单份保证金金额的整数倍为保证金份数,保证金份数不能超过资产包项目内转让标的个数。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提出受让申请的同时按拟受让的标的个数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交纳单份保证金的,只能受让资产包项目中的一个标的;意向受让方交纳多份保证金的,可以受让多个标的,受让的标的个数不得超过其交纳保证金份数。

3.整体竞价

如果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效的意向受让方的,各意向受让方应就打包的资产项目整体进行竞价。

4.成交价格

除特殊情况外,单个资产项目的成交价格占所有打包转让的资产项目成交价格总额的比例,应当与该资产项目挂牌价格占所有打包转让的资产项目挂牌价格总额的比例相同。

5.违约

受让方对单个资产项目违约的,视作对打包转让的所有资产项目违约。

五、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案例分析

在国企混改进程中,出现了不少具有典型意义的国有企业资产转让案例,下文将列举两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LJ公司通过“资产转让”方式盘活国有资产

LJ公司系当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的国有企业。2017年4月10日,LJ公司有意将一批生产设备对外转让。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LJ公司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挂牌,最终以66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C公司,并由CC公司承担生产设备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费、工本费、手续费。

通过资产转让的方式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盘活变现,有利于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活力和效率,从而改善供给结构、提升供给质量。

【案例】资产转让交易中尽职调查不充分引发的纠纷

A公司于产权交易中心通过竞价的方式受让B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双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后,A公司发现B公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及时开建,可能涉及巨额违约金,而B公司在挂牌公告“重要信息披露”项下未披露此事项,因此A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交易保证金。B公司反诉要求赔偿重新挂牌交易与本次交易的价差1亿余元。

法院认为,B公司发布的挂牌公告虽未在重要信息披露中载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情况,但在公告的附件中包括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信息,而附件亦是挂牌公告的组成部分,A公司在做出重大商业决策时理应详尽阅读有关文件并开展有关尽职调查。同时,该公告还载明“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报告及已完成全部尽职调查,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内容”,因此B公司不存在隐瞒重要信息的行为。由此,法院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进行国有资产交易时受让方必须详尽研读挂牌公告及其附件,并积极、全面开展有关尽职调查,尤其不能只关注“重要信息披露”一项,否则可能承受不必要的损失。


[1] 该暂行办法已被2017年12月29日发布并实施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公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废止。

[2]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前身是“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事业单位性质),于2017年12月30日由事业单位整体改制成为国有独资公司,并更名为“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本章中所称的“上海联交所”既指改制前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又指改制后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3] 32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一)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二)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4] 资料来源:上海二中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566号。

[5] 在该公报案例对应的股权转让纠纷发生时,根据当时有效的上海联交所《股权转让项目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其他股东主张行权的,应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向上海联交所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受让。但该交易规则现已失效

[6] 32号令第三十八条 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7] 《交易总规程》所称的产权,包括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转让的其他财产权利。

[8] 《交易总规程》所称的产权交易,是指市场主体将合法拥有的产权,通过上海联交所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以及企业通过上海联交所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

[9] 根据《物权交易指引》第二十四条的内容,单份保证金是指受让资产包项目中单宗标的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