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设立背景
一、我国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演变
1990年年底以“两所一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的建立为标志,新中国证券市场正式诞生。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到1993年国务院颁发《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意味着全国统一的股票发行审核制度正式建立,并先后经历了行政主导的审批制和市场化方向的核准制两个阶段,其中,审批制包括“额度管理”和“指标管理”两个阶段,核准制包括“通道制”和“保荐制”两个阶段。
1993年4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标志着审批制的正式确立。在审批制下,股票发行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供求的具体情况,在宏观上制定一个当年股票发行总规模(额度或指标),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计委,现名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计委再根据各个省级行政区域和行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需要进一步将总额度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家有关部委。这是审批制的“额度管理”阶段,时间从1993年到1995年。1996年,证券委公布了《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推行“总量控制、限报家数”的指标管理办法。由国家计委、证券委共同制定股票发行总规模,中国证监会在确定的规模内,根据市场情况向各省级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省级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在指标内推荐预选企业,证券监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预选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审核。这是“指标管理”阶段,时间从1996年到2000年。
1999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明确确立了核准制的法律地位。1999年9月16日,证监会推出了股票发行核准制实施细则。随后,证监会又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与《证券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例如《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等,构建了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本框架。核准制的第一个阶段是“通道制”。2001年3月17日,证监会宣布取消股票发行审批制,正式实施股票发行核准制下的“通道制”,即每家证券公司一次只能推荐一定数量的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由证券公司将拟推荐企业逐一排队,按序推荐。所推荐企业每核准一家才能再报一家,即“过会一家,递增一家”(2001年6月24日又调整为“每公开发行一家才能再报一家”,即“发行一家,递增一家”),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拥有的通道数量最多8条,最少2条。
2003年12月,证监会制定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等法规,这是适应市场需求和深化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中国的保荐制度是指有资格的保荐人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和上市,并对所推荐的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和所做承诺提供持续训示、督促、辅导、指导和信用担保的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明确保荐期限;分清保荐责任;引进持续信用监管和“冷淡对待”的监管措施四个方面。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该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期限为两年。2018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注册制改革期限延长两年至2020年2月29日。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1]
二、科创板的推出
(一)关于“战略新兴板”
2013年9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启动了设立新兴板的相关研究工作,同年12月24日,向证监会上报了《关于上交所设立战略新兴产业板的请示》。2014年3月“两会”期间,时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桂敏杰首次公开表示正在研究设立“战略新兴板”,战略新兴板聚焦于新兴产业以及创新型企业,重点服务于已跨越了创业阶段,具有一定规模的新兴产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尤其是这两类企业中国家战略意义明显的企业。2015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确立建立上海证券交易所战略新兴板,支持创新创业企业融资。2016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改了“十三五”规划纲要,删除“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板”,意味着“战略新兴板”不再设立。
(二)关于“注册制”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期限为两年。2016年3月“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创造条件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2016年3月,时任证监会主席表示,“配套的改革需要相当的过程、相当长的时间。注册制是不可以单兵突进的”。2018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相关授权延长两年至2020年2月29日。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已经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实施注册制的有效期内实施了,这次《证券法》修订之后,正好做到无缝衔接,授权决定是2020年2月29日到期,新修订的《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实施,继续实行注册制。
(三)创新试点企业
2018年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支持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包括境内注册企业和红筹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等证券。2018年6月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试点工作配套规则,2018年6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一系列上市交易配套业务规则。
(四)科创板与注册制的进程
2018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开幕式上宣布,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科创板的使命包括助力国家经济转型,优化资本市场结构,让投资者享受新经济发展成果,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以及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2019年1月23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2019年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同日,证监会和上交所发布科创板规则体系征求意见稿。2019年3月1日,证监会和上交所正式发布科创板主要制度规则。2019年3月18日,上交所开始受理科创板上市申报文件;2019年6月5日,首批3家企业通过上市委审议会议;2019年6月13日,科创板正式开板;2019年6月18日,首批2家企业注册生效;2019年6月27日,首家企业开始发行;2019年7月22日,首批25家企业挂牌上市。
截至2020年3月6日,上交所共受理211家科创板企业上市申报文件,合计通过上市委审议112家,通过上市委审议后不予注册1家(恒安嘉新),通过上市委审议后终止注册2家(利元亨、世纪空间),未通过上市委审议而终止审核的3家(国科环宇、泰坦科技、博拉网络),撤回申请终止审核22家;已挂牌上市公司合计91家。
(五)科创板的数个“第一家”
试点注册制是科创板改革最大的制度突破,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体现在企业上市及交易的全过程。例如,在上市条件方面,科创板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允许符合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在上市审核及注册环节,上交所和证监会实行完全公开化的问询式审核,交易所的提问和企业的回复均充分披露,不断突出重点、聚焦风险。除特殊情况下中止审核等情况外,在注册制下,上交所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但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上交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上交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因此,目前已上市科创板公司从受理到注册完成平均用时大都未超过7个月(包括证监会的注册时间),甚至前期很多公司在3个月至4个月内完成了从申报到上市的全流程,比传统核准制效率大幅度提升。
另外,科创板还在发行和交易规则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包括采用市场化定价、保荐机构跟投、放宽涨跌幅限制、完善盘中临时停牌、实行“价格笼子”等。
截至2020年3月6日,科创板上市公司中,有数个中国IPO“第一家”:第一家同股不同权公司(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家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上市、第一家红筹企业、第一家港币面值的公司(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第一家亏损上市、“标准五”获通过的公司(苏州泽璟生物制药股份公司);第一家国际投行保荐及跟投企业、“H+科创板公司”(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硅产业集团作为第一家在上市前股权授予上市后行权的申报企业,也已通过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通过(审核状态为提交注册)。由此可见科创板的包容性和创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