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科创板股票市场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之相关法律问题
一、通过股票市场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概述
拟混改企业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主要通过产权市场、股票市场等市场化平台,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通过产权市场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主要方式包括增资扩股和转让部分国有股权。通过股票市场引进非公有资本投资者,主要方式包括首发上市(IPO)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发行证券、资产重组等。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国资产权〔2019〕653号)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首发上市(IPO)、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参考本操作指引,其中“二、‘混资本’相关环节操作要点/(三)通过股票市场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拟混改企业通过股票市场实现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具体方式进行了明确指导,其方式对于其他非中央企业的混改思路亦有着非常好的借鉴作用。通过股票市场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切实防控内幕交易,其中涉及的投资人遴选、商业秘密保护等事项按照“通过产权市场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明确的原则操作。
在首发上市、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乃至所有资本运作活动中,凡是涉及国有股权,除了满足资本市场的相关监管规则外,还需要满足国有资产相关的规范。通过股票市场发行证券、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及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
2018年5月16日颁布并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36号令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是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主体、数量或比例等发生变化的行为,具体包括: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公开征集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偿划转、间接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行为。”
概括来说,36号令监管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行为包括国有股东减持、国有股东增持、国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上市公司与国有股东重组四大领域:
1.国有股东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具体包括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公开征集转让、非公开协议转让、无偿划转、间接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等六种方式);
2.国有股东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具体包括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间接受让、要约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和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方式);
3.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发行证券;
4.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等行为。
现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管理的法规层级包括如下:
第一个层级是法律与行政法规,这构成了国有资产的监管基础,主要包括《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个层级是行政规章,主要是国务院国资委自身及与相关部委共同颁发的规章。
其中,针对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主要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32号令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等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针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就主要是36号令。
第三个层级是国务院国资委及相关部委的一些专项规定。比如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的专项规定,财政部对金融国有资产监管的专项规定等。
第四个层级是各个省级地方国资委对所属国有企业的监管要求。
二、拟混改企业通过科创板股票市场发行证券实施混改
通过发行证券形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采取首发上市(IPO)、国有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非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采取首发上市(IPO)方式的,应当按照要求履行国有股东标识管理程序。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可积极申请在科创板上市。
(一)首发上市(IPO)
目前已完成上市或通过上市委审核的科创板公司中,中国通号(688009)、中国电研(688128)、华润微(688396)等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均是国资委。此外,国盾量子(提交注册)、中科星图(上市委会议通过)、西部超导(688122)、南新制药(注册生效)等企业的实控人,分属央企、中央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地方国资委及大学等。而中微公司(688012)、澜起科技(688008)、交控科技(688015)、硅产业(提交注册)等公司,虽无实际控制人,但是公司大股东的背后也各自有着国务院、地方国资委、地方政府的身影。前述公司在IPO前后的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但是由于IPO的增发新股,引入公众股东,其原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在公司发行上市后受到一定程度的稀释下降。
尚未混改的国有企业,可以通过科创板IPO的方式,引入公众股东,科创板的上市条件要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如果国有企业通过科创板IPO实现混改,需要关注发行前后的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亦发行后依然为国有控股的公司。
(二)分拆上市
2019年1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明确,“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分拆其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将成为将来较为流行的一种科创板上市类型。
2019年1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境内上市的具体条件、监管要求和关注问题等进行了明确。根据前述规定,上市公司分拆,是指上市公司将部分业务或资产,以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子公司)的形式,在境内证券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或实现重组上市的行为。
《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主要明确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分拆条件。为保障上市公司分拆后具备独立上市地位,要求上市公司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和规范运作水平,分拆后母公司与子公司符合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独立性的基本规定。二是规范分拆流程。上市公司分拆应及时披露信息,并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子公司发行上市须履行首发上市或重组上市程序。三是强化中介机构职责。要求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就分拆是否合规等发表意见,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对分拆后的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截至目前,有多家公司完成了分拆上市,有A股公司分拆子公司至香港上市,包括复星医药分拆复宏汉霖、保利地产分拆保利物业、康德莱分拆康德莱医械、三六零分拆鲁大师;有港股公司分拆子公司赴A股上市,包括石药集团(HK.01093)分拆新诺威(300765)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中信股份(HK.00267)分拆中信出版(300788)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港股公司分拆子公司赴A股上市中,分拆至科创板完成上市的就有两家,分别是微创医疗(HK.00853)分拆心脉医疗(688016)并于2019年7月22日登陆科创板,金山软件(HK.03888)分拆金山办公(688111)并于2019年11月18日登陆科创板。
A股分拆上市相关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吸纳优质公司留在包括科创板在内的境内资本市场,过去有很多上市公司孵化的企业最终都选择了境外上市,实际上是资源外流。尽管此次新规并未限定A股分拆上市的具体承接板块,但科创板凭借其更具包容性的上市条件、较高估值水平以及良好的流动性,有望成为承接A股市场分拆上市的重要板块。
国内A股上市公司公告拟分拆子公司在A股上市的公司中,有三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备受关注,其中两家公司分拆所属上市公司的上市板块均为科创板:
1.2019年12月18日,中国铁建(SH.601186)发布分拆所属子公司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建重工)至科创板上市的议案,这是2019年12月13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后首家央企发布分拆子公司上市。中国铁道建筑集团持有中国铁建51.13%的股份,国务院国资委是中国铁建实际控制人。2020年2月18日,中国铁建发布公告,香港联交所已同意公司分拆铁建重工于科创板上市,建议分拆须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亦须待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批准后,方可坐实。本次分拆完成后,中国铁建仍将控股铁建重工,铁建重工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仍将反映在公司的合并报表中。尽管本次分拆将导致公司持有铁建重工的权益被摊薄,但是通过本次分拆,铁建重工的发展与创新将进一步提速,进而有助于提升公司未来的整体盈利水平。
2.2020年1月6日,上海电气(SH.601727,HK.02727)发布公告称,拟分拆子公司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公司至科创板上市,上海电气的实际控制人是上海市国资委。这是2019年12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后首家地方国资控股上市公司发布分拆上市的议案。
3.2020年1月8日,上海建工公告称,拟分拆全资子公司建工材料至上交所主板上市。
首先,分拆上市有利于公司(尤其是集团化公司)产业做大做强,即上市公司通过分拆上市,可以在自身实现聚焦主业的同时,利用新的上市平台进行产业并购或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集团产业的做大做强;其次,分拆上市有利于提升公司融资效率,即通过分拆上市,子公司可以与资本市场直接对接,从而拓宽集团的整体融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再次,子公司独立出来直接借助资本市场平台进行产业并购等资本运作,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实现跨越式发展;最后,站在国有企业的角度,分拆上市有利于落实国企改革工作,通过分拆上市,可优化国资布局,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有效推动国有资产做大做强做优,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国有股东以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目前传统板块的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需要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另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的实施细则,此外,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需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但是目前科创板设立时间尚短,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操作规则尚未出台,亦没有相关案例,尚待下一步具体制度出台方具有可操作性。
(四)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非国有股东所持股权
本方案就是常说的“换股”交易,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以其股份换取非国有股东所持的公司股权,原国有股东的持股被稀释,换股完成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引入非国有股东,同时该上市公司完成了一次股权收购,增加一个或数个下属子公司(需要属于优质资产,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或经营优势),如同时有配套募集资金,上市公司也会完成一次现金融资。
除36号令等一系列国资监管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股权类资产)需要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相关的规定。
其中,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非国有股东所持股权需要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上交所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机构会同科创板公司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重组审核机构),对科创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文件进行联合审核,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注册制,须由上交所重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中国证监会收到上交所报送的审核意见等相关文件后,在5个交易日内对科创公司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受理后,上交所重组审核机构经审核,不再进行审核问询,直接出具审核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如下:
“第四十四条 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文件受理后,本所重组审核机构经审核,不再进行审核问询,直接出具审核报告:
(一)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
(二)最近12个月内累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本次交易前科创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最近12个月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适用前款规定的,科创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并提交独立财务顾问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前款规定,且不存在本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专项意见。
第一款所称‘累计交易金额’,是指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累计发行的股份’,是指用于购买资产而发行的股份。未适用第一款审核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无需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第四十五条 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前条规定:
(一)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或者募集配套资金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二)科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公开谴责,或者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服务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最近12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纪律处分。”
【案例】华兴源创发行股份购买资产[3]
截至2020年3月6日,科创板上市公司中发布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公告的公司仅有一家华兴源创,相关披露信息如下:
2019年12月6日,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交易方案的相关议案,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李某花、陆某初(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持有的苏州欧立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立通或标的公司)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公司和交易对方初步商定标的资产的作价为115000万元,其中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70%,即80500万元,拟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30%,即34500万元。
欧立通未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资产总额、资产净额(与交易对价相比孰高)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告相关指标的比例超过50%,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由于本次交易涉及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本次交易预计构成关联交易:交易对方李某花、陆某初为夫妻关系。本次交易完成后,本次交易对方李某花、陆某初预计将直接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预计构成关联交易。在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将按规定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华兴源创,实际控制人为陈某源、张某夫妇;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华兴源创,实际控制人仍为陈某源、张某夫妇。本次交易不存在导致本公司实际控制权变动的情况。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根据本次重组的预案及华兴源创于2020年2月7日发布的《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公告》(编号:2020-004),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尚需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2.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3.本次交易构成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
(五)增发股票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0年7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再融资办法》),适用范围为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如下证券品种的行为:(一)股票;(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三)存托凭证;(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称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共七章、九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等证券品种的,适用《科创板再融资办法》。二是精简优化发行条件。区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差异化设置各类证券品种的再融资条件。三是明确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上交所审核期限为二个月,证监会注册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同时,针对“小额快速”融资设置简易程序。四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要求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等内容,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信息。五是对发行承销作出特别规定,就发行价格、定价基准日、锁定期,以及可转债的转股期限、转股价格、交易方式等作出专门安排。六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大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https://www.daowen.com)
上交所亦于2020年7月3日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配套业务规则。
三、通过国有股东与科创板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实施混改
根据36号令,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是指国有股东向上市公司注入、购买或置换资产并涉及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情形。这里的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前,可以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参股上市公司,也可以是无任何国有股东的民营上市公司,根据混改的具体方案,“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这一操作在其中发挥不同的作用。
除36号令等一系列国资监管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外,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需要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的相关规定,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变动,还需要按照《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履行相关收购程序(如触发要约收购)。例如,在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方案后,应当每30日公告一次本次重组的最新进展情况,直至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国有股东应按照符合国有股东发展战略及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核心竞争力等原则,在与上市公司充分协商基础上,科学策划重组方案,合理选择重组时机。国有股东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其依法披露并申请停牌,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国资委预审核、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预案、对外披露预案、复牌、资产评估及备案、董事会审议草案、对外披露草案、集团公司或国资委审批重组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重组方案、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审核等程序。资产重组发行股份价格在符合证券监管规则基础上,按照有利于维护包括国有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确定。
以下案例为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实施混改的操作,可供科创板上市公司同类型项目借鉴:
【案例】中粮资本混改“三步走”之重大资产重组[4]
根据上市公司中原特钢(002423)的相关公告,中粮资本混改“三步走”具体如下:
第一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前的标的资产增资
2017年8月,中粮资本顺利引入7名战略投资者,首农集团、温氏投资等7名投资者以14.54元/股注册资本的价格向中粮资本增资49亿元,同时,以相同单价从中粮集团手中合计接过13.7552%的股权,交易价格为20亿元。引入上述投资者后,中粮集团持有中粮资本的股权比例从100%降至64.51%,其他投资者的合计持股比例为35.49%。结合上述交易金额计算,彼时引入战投时,中粮资本整体估值约为194.42亿元。
第二步: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
2018年4月13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8〕114号),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所持上市公司中原特钢33911.5147万股股份无偿划转给中粮集团持有。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不变,其中中粮集团(SS)持有33911.5147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67.42%。
第三步: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由于中原特钢原本拥有体量不小的资产,所以此次方案由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两部分组成,二者互为条件、同时进行。
2018年4月25日,上市公司发布本次重组的预案,本次重组方案开始得以公示。根据本次重组方案等上市公司公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如下:
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由重大资产置换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两项内容组成,互为条件、同时进行。本次交易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重大资产置换
中原特钢以其持有的截至2017年9月30日经评估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与中粮集团持有的截至2017年9月30日经评估的中粮资本64.51%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上市公司置出资产由中粮集团承接。中原特钢将其持有的除特钢装备100%股权外的其他资产及负债注入特钢装备,于本次交易实施时,将其持有的特钢装备100%股权作为置出资产完成交付。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中粮资本64.51%股权经上述资产置换后的差额部分由中原特钢向中粮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同时,中原特钢向弘毅弘量、温氏投资、首农食品集团、结构调整基金、宁波雾繁、航发资产、上海国际资管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中粮资本35.49%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中粮资本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决策过程及批准文件如下:
“(一)上市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1.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已审议通过职工安置方案;
2.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调整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对方履行的决策程序
中粮集团、弘毅弘量、温氏投资、首农食品集团、结构调整基金、宁波雾繁、航发资产、上海国际资管已通过内部决策程序。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程序
1.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原则性同意;
2.本次交易注入资产和置出资产已完成国务院国资委评估备案程序;
3.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批复(国资产权〔2018〕330号);
4.本次发行股份价格调整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正式批复(国资产权〔2018〕646号)。
(四)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防科工局的同意批复(科工计〔2018〕331号)。
(五)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程序
2019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核准中原特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向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2217号),核准了本次交易。”
2019年2月,本次重组实施完毕。
从2019年10月8日起,上市公司证券简称由“中原特钢”变更为“中粮资本”,公司股票代码保持不变,仍为“002423”。
四、通过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实施混改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包括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是指因国有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不再符合36号令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行为),除36号令等一系列国资监管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外,上市公司股份转让需要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交易规则、控股股东减持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同时,如果股份转让涉及触发要约收购的,收购人还需要履行相应的要约收购义务。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一般采取公开征集方式进行。国有股东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书面通知上市公司,由其依法披露,进行提示性公告。国有股东将转让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内部决策文件、拟发布的公开征集信息等内容通过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报国资委同意后,书面通知上市公司发布公开征集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拟转让股份权属情况和数量、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受让方的选择规则、公开征集期限等。公开征集信息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不得设定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要求的条款。收到拟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和受让方案后,国有股东成立由内部职能部门及独立外部专家组成的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已公告的规则选择确定受让方。转让价格不低于上市公司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中的较高者。
五、历史沿革中存在混改情况的公司通过科创板实现上市
国有企业混改完成后,再申请科创板上市,审核部门对于其历史沿革中的混改操作的程序合规性会给予特别关注,需要上市前的混改操作相关主体均充分履行了相应的内外部审批程序,同时相关授权亦需要具有合法合规性。以中央企业混改为例。一些主要的操作要点包括如下。
(一)资产审计评估
1.财务审计。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规定,开展财务审计工作。
2.资产评估。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当按照《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规定,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二)通过产权市场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1.产权交易机构选择。非上市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等有关规定,在国资委确定的可以从事相关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2.信息披露。进场交易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披露。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确定后,可合理选择信息发布时机,及早披露相关信息。产权转让项目正式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涉及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增资扩股项目信息披露时间不少于40个工作日。
3.投资人遴选。拟混改企业要合理确定投资人的遴选方式。产权转让项目可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增资扩股项目可采取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投资人遴选过程中,对战略投资者主要关注与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目标、主营业务等方面的匹配和协同情况,对财务投资人主要关注资金实力和财务状况等。
4.重点关注事项。
(1)企业增资与产权转让同步进行。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继续保持国有控股地位的,如增资过程中国有股东拟同步转让其所持有的少部分企业产权,统一按照增资流程操作,产权转让价格应与增资价格保持一致。
(2)商业秘密保护。在配合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过程中,如涉及拟混改企业商业秘密,应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要求,与相关方签订保密协议,保护自身权益。
(3)交易价格。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挂牌底价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受让方拟降价的,新的挂牌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经混合所有制改革批准单位同意;交易价格确定后,交易双方不得以期间损益等理由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增资扩股项目的交易价格以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人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
(三)关于激励约束机制
1.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员工持股应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稳慎开展。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增量引入、利益绑定,以岗定股、动态调整,严控范围、强化监督等原则。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
2.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规范制度执行,中央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要按照《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等有关规定,不得随意降低资格条件。
因此,在混改方案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确保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亦不存在有任何股权纠纷或者潜在纠纷,这也是科创板发行条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要求。同时需要符合“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的要求,如果混改中引入员工持股等股权激励,其持股平台的要求亦需要考虑其合规性,“闭环原则”是否适用的问题。
附表:截至2020年3月6日科创板上市公司审核、上市标准及募资情况[5]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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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鉴于证券市场有不同板块,有不同证券品种,推行注册制在客观上不可能一步到位,一蹴而就。注册制的推进将是分步到位的。《证券法》在此次修订中新增加了一条授权国务院对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做出具体规定的条款,也为分步实施注册制预留了空间。
[2] 对本流程图的具体解释,可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审核之机构职能页面查询。(http://kcb.sse.com.cn/aboutus/function/)
[3] 相关案例信息来源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华兴源创(688001)公告信息。
[4] 相关案例信息来源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中粮资本/中原特钢(002423)公告信息。
[5] 相关信息来源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公告的各公司招股说明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审核页面(http://kcb.sse.com.cn/)公示的各公司审核进度信息,经作者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