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罪之定义
什么是少年犯罪?犯罪学和刑法学的回答是不一样的。刑法学意义上的少年犯罪是指少年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与作为规范学的刑法学不同的是,犯罪学是一门事实学,其将犯罪视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犯罪学少年犯罪不仅包括刑法意义上的少年犯罪,还包括因为严重性程度不足或行为人责任能力限制或无责任能力等原因而在刑法上不认为是犯罪的少年越轨行为。“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屏障。”所以作为刑事政策研究对象的犯罪应当基于刑法规定的犯罪,但又不完全一致,即还包含犯罪化和非罪化的内容。因此,普通(成年人)刑事政策针对的主要是刑法上的犯罪,而基本不研究越轨。但是,一些国家少年刑事政策中的少年犯罪之定义偏向于犯罪学意义上的少年犯罪之界定。1899年,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在美国成立,其理念基础是国家亲权,少年司法之宗旨在于矫正误入迷途的孩子。其少年罪错[15]的含义相当宽泛,不仅包括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还包括身份罪,这类行为是指如果是成年人实施则是合法的,但行为人是少年,则为非法,构成身份罪,行为不合法的原因在于少年的身份。少年刑事政策的目的是福利性和矫正性的,所以应将非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身份犯也包含纳入少年罪错的范围,以便及早干预,防止少年进一步实施犯罪。仿效美国,日本制定的《少年法》亦将少年之不良行为纳入规制领域。日本《少年法》第3条规定:以下所列少年,交付家庭法院审判:一、犯罪少年;二、未满14周岁,但触犯刑罚法令的少年;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性格及其环境,将来有可能犯罪以及触犯刑罚法令的行为的少年:(1)具有不服从保护人的正当监护之恶习的;(2)无正当理由逃离家庭的;(3)与有犯罪习性的人或者不道德的人进行交往的,或者出入可疑场所的;(4)具有损害自己及他人品行行为之恶习的……其中第“二”类少年称为触法少年,第“三”类少年称为虞犯少年。虞犯是指因该少年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反社会性,预示着其在将来有犯罪的可能性,即有犯罪之虞。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定[16]与日本规定较相似,少年司法范围不仅包括触犯刑罚法律之行为,亦包含有触犯刑罚法律之虞的虞犯。概观之,无论是在日本、美国还是我国台湾地区,少年法院(法庭)管辖范围不仅局限于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犯罪学意义上的少年犯罪如未构成犯罪的越轨行为和不良行为等都被纳入其中。
“美国伊利诺州最早于一八九九年公布设立少年法庭,其他各国相继取法:一九○八有英国、加拿大,一九一○年瑞士,一九一二年法国与比利时,一九一三年匈牙利,一九一九年波兰、阿根廷、奥国,一九二二年荷兰及日本,一九二三年有德国及巴西。”[17]虽然德国少年法院的构建效仿了美国,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少年法院法》并未对少年犯罪的界定做出特殊规定,换言之,德国少年犯罪的认定依据普通刑事法律,没有触犯刑律的少年越轨或不良行为并未被包含在少年犯罪定义中。我国大陆地区没有专门的少年刑法,对于少年犯罪的界定适用普通刑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
综上所述,关于少年犯罪的行为表现方式的法律规定,无论是日本、美国还是我国台湾地区,都可以概括为三类:一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二是形式上虽符合刑法规定但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而不负刑事责任的触法行为;三是显示有犯罪之虞的不良行为。而德国和我国大陆地区的刑法仅将第一类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规定为少年犯罪的行为方式。如果说日本、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少年犯罪的规定是广义的,更接近犯罪学意义上的“少年犯罪”定义,那么德国和我国大陆地区的刑法关于少年犯罪的规定是狭义的,仅限于刑法学意义上的“少年犯罪”。在《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一书中,法国学者米海依尔·戴尔玛根据是否区分犯罪与越轨,将刑事政策模式分为完全模式和收缩模式,前者区分犯罪与越轨,后者不区分犯罪与越轨。若此,可以把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少年刑事政策称为收缩模式。德国和我国大陆的少年刑事政策称为完全模式。收缩模式不仅干预刑法上之犯罪,而且将越轨行为或不良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在其发展成触犯刑律的犯罪之前,提前干预,有利于防患于未然。但有一个事实不得不承认:无论少年司法打着何种口号:保护少年或为了少年人格的健全发展或少年福利,保护处分限制或剥夺了少年的某种权益,无论对于少年还是少年的父母或者监护人而言,保护处分的科处都会带来某种痛苦。而且,一旦被少年法院认定为越轨少年或罪错行为者,犯罪标签效应就产生了:被添上犯罪标签的少年被他人当作“罪犯”看待,少年自己也开始以“罪犯”的形象生活。因此,狭义的少年犯罪定义更有利于保护少年的人权和成长。作为“最后法律后盾”的刑法应当尽可能地缩小干预范围,即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并且有效的时候才适用刑法。对于非犯罪的少年越轨行为,用刑法规制不仅违反了刑法谦抑性原则,也不符合经济性原则,而应由非刑事法律来干预更为妥当。少年刑事政策的研究起始于作为事实的少年犯罪,但同时还应当遵守法治化原则,因此,少年犯罪的概念应当主要参考刑法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此外,无论是成年人犯罪还是少年犯罪之认定,现在各国之立法与司法实践,均实行行为中心主义,行为人情况在具体个案中虽有时会有所涉及,但于定罪之影响甚微。基于少年刑事政策之保护理念和最少干预原则,通过考虑行为人人格,可以进行必要的非犯罪化处理[18],以使少年犯罪的外延显得更合理,从而更好地指导实现预防和治理少年犯罪并促进少年健全人格的养成之目标。